盗窃有两种类型:(1)明显盗窃,即小偷在盗窃时被抓获;(2)非明显盗窃,即小偷后来被抓获。惩罚就是根据这种区别而定的。在明显盗窃中,小偷会受到鞭打并被交给受害者工作。在非明显盗窃中,惩罚是金钱,小偷要支付被盗物品价值的两倍。后来,在明显盗窃的情况下,金钱惩罚取代了体罚,小偷要支付被盗物品价值的四倍。这些金额是应付给受害者的罚款,无论受害者是否追回了财产。向受害者提供这种补救措施之所以成为现实,是因为存在无罪推定。如果小偷是奴隶或被其家主控制的儿子,而他自己没有钱来支付罚款,那么就会对奴隶的主人或儿子的家主提起诉讼。后者可以选择支付罚款或将罪犯移交给受害者。然而,十二铜表法并没有对盗窃进行定义。这个想法已经根深蒂固,没有必要定义。正如词源(携带)所暗示的那样,盗窃最初是指拿走别人的财产。到共和国末期,盗窃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法学家们允许受害者对任何不诚实地干涉他人财产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即使被盗物品没有被移动。此外,法学家们准备向成为盗窃受害者的非所有者提供这种补救措施。 正如巴克兰所说,“只要有‘furtum’这个词需要解释,律师们就可以自由发挥,可能没有其他机构能像这里一样,不受立法束缚,如此明显地体现出法学家的塑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