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没有代理的概念,但却取得了满足商业企业需要的结果。在与近代截然不同的奴隶制概念中,就法律而言,奴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被动因素。主人承诺给他的东西是可以得到的,同样,主人也要对奴隶的协议负责,如果合同得到批准,主人也要承担绝对责任,即使合同被禁止,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责任。此外,代理的概念经常在家庭内部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特别是关于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在具体情况下,通过不同方式获得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两种制度都同意,如果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前已经不复存在,则销售无效。 在罗马法中,如果一个人购买了一栋房子和它所在的土地,如果在协议完成之前房子被烧毁,那么就没有出售,因为没有“出售的东西”。在我们这里,在类似情况下,由于双方对所出售的东西存在根本性错误,所以没有合同。同样,买卖法也存在许多差异,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强调占有权的概念,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所有权。 还有第二个有趣的结论值得进一步强调。未来的所有权、幸存配偶(继承)、第三方不干涉合同的义务、滋扰和其他一些主题是现代大陆学者撰写的罗马法教科书中通常不会出现的章节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