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传统是当今世界最古老、最普遍的法律传统,涵盖了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许多非洲和亚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尽管民法国家的实体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基本的统一性。 统一性最明显的要素是,所有民法体系都来自相同的来源,其法律制度按照其自身发展之前存在的普遍接受的方案进行分类,这些民法体系在其历史的某个阶段采用和调整了该方案。民法传统是三大主要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罗马法,通过查士丁尼皇帝六世纪的编纂而传播;日耳曼习惯法;教会的教规,在许多方面源自罗马法,但仍然构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 罗马法在时间和影响范围上都是民法传统演变的第一个催化剂。罗马法的历史分为两个伟大的阶段。第一阶段跨越一千多年,从罗马城邦的形成到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编纂法典。在漫长的历史中,罗马法经历了一个非凡的演变过程。它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在适应社会变化(尤其是罗马在古代世界的扩张所带来的变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内容和形式上的重大转变。 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习惯、制定法和判例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套由不同要素层层发展而来的高度复杂的体系。但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的大部分,源自法理学而非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