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科学是罗马帝国框架内的罗马法科学。罗马帝国涵盖整个地中海世界(东西方)的理念,在查士丁尼时代(公元 527-65 年)仍然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 。它在公元 395 年帝国分裂后幸存下来,甚至狄奥多里克的东哥特帝国仍然是罗马的一部分。 通过摧毁东哥特帝国和汪达尔帝国,查士丁尼重新统一了罗马帝国的东西两部分,虽然这种统一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但其重要性在于,他的立法被引入意大利,并因此决定了几个世纪以来欧洲法律文明的特征。查士丁尼死后,伦巴第人将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从罗马帝国中分离出来,罗马帝国也随之灭亡。但即便如此,罗马帝国的理念并没有消失: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寻求实现这一理念,但徒劳无功。因此,随着查士丁尼的去世,可以恰当地称为“古代”的最后时期结束了,古代现象“罗马法学”也随之结束。确切的结束时间是查士丁尼编纂法典完成的 534 年。此后,东方的法律科学被恰当地称为“拜占庭”法学,西方的法律科学被称为“罗马法学”。 罗马法学史的研究始于人文主义。但人文主义法学完全致力于文本的编辑和罗马法的重建。除了研究传记书目问题之外,对罗马法学的性质和发展的研究根本就不存在。这在开始时很自然,但直到吉本和萨维尼的推动下才有了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