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那些阐述罗马法的人就很清楚非成文法(没有在固定文本中权威地陈述)与成文法(有权威地陈述)之间的区别。乌尔皮安在公元 3 世纪初明确提出了这种区别。他指出,这种分类源自希腊思想,但在他之前很久人们就心照不宣地理解了。 罗马法与大多数法律体系一样,始于一套口头传播的传统规范,而成文法则始于书面习俗。在罗马共和国的第一世纪,即公元前五世纪中叶,人民议会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3,该法由一个为“写下法律”而设立的委员会制定。其内容与其说是新法律,不如说是对传统习惯法应用中出现的疑案的权威性解决。法律的通用词是 ius,而制定法是 lex。Lex 是对 ius 的明确陈述。它源于 legere,意为“读出”,表示大声朗读或公开宣布的内容。这些法律都是书面的,但它们最重要的特点不是它们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而是它们的表述是固定的,除非通过进一步立法,否则无法更改。法律文本自然可以进行解释,但只能在其措辞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在私法领域,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共和国的立法很少(主要的例外是阿奎利亚法,稍后将讨论)。 共和国后半期通过建立新的救济措施实现了法律发展。法律诉讼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地方法官(裁判官)面前,旨在决定双方的争议是否提出了民法承认的问题以及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