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老人临终前,担心国外的女儿归国后无处安身,想把与老伴共同购置的房赠与女儿。80岁的老头与儿子为遵从了她的遗愿。万没想到,2年后,女儿从国外飞回,要卖掉房子。父亲:你卖了房子,我住哪里去?女儿:我的房子我有处置权,去您儿子家住!父亲坚决不搬,女儿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腾房。最后法院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星视频)
吴珍与陈志龙夫妻俩的骄傲是一双儿女都有出息,光耀门楣!
女儿陈娟名牌大学毕业,在1993出国深造,并定居在国外,儿子陈靖不比姐姐逊色,随后也出了国。
陈靖在国外工作几年后,因牵挂年迈的父母,又归国生活,并娶妻生子,过着安稳幸福的生活。
陈娟在国外成家立业后,工作生活繁忙,抽不出时间来看望父母,偶尔发个视频打个电话,问候关心下老人。
陈志龙不想打扰儿女的生活,拿出全部积蓄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儿子陈靖和老伴吴珍的名字。他们想清静地过好晚年生活。
儿孙在节假日常来探望二老,垂暮之年的他们,更加思念远在海外的女儿。
岁月如流,吴珍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可她望眼欲穿却等不来女儿,忧思成疾。
她知道儿子过得很富足,衣食无忧,时刻牵挂女儿,担心女儿万一回国连个房子都没有,住在哪里呢?
千思万虑后,她提出要把他们居住的房子赠与给女儿,等女儿回来也有个落脚之处。
陈志龙和儿子商量,毕竟房子是在他和老伴名下,不能老伴一人说给谁就给谁,自己没意见,可必须征求儿子意见。
陈靖也很注重亲情,再说自己日子过得不错,不会计较父母的财产,不想违逆了母亲的心愿。
在吴珍弥留之际,父子俩答应了她把房子赠与陈娟的遗愿。
2020年10月,吴珍病逝,女儿仍未归来。
2021年10月,陈志龙与陈靖去公证处做了公证,把房产变更到陈妍名下。完成了吴珍的临终遗愿。
80岁的陈志龙,依旧生活在这套满载老伴音容笑貌的房子里,缅怀对她的思念,已成心灵的慰籍。
然而,房子过户到陈娟名下2年后,多年未归的她突然飞回来,让父亲搬出去,说她要卖房。
正处于见到女儿喜悦中的父亲,惊愕了:你卖了房,我住哪里去?女儿,你让我住大街上?
爸,哪能呢?您去儿子家住呀!我是急需用钱,不得已卖房,再说了,房子是我的,我有处置权…陈娟讲着她的理由。
从你弟弟名下更改到你名下,只是为了等你回国有住处,这是你妈和我们的心愿,你卖房违背了遗赠的初衷。
我凭啥去儿子家住?这是我买的房子,虽房子赠与你了,但我有居住权,要住到死!腾房卖房门都没有!
陈娟坚持要卖房,陈志龙却坚决不搬,爷俩僵持不下,愤怒的陈娟竟把父亲告上法庭,诉讼他侵占自己的房子,要求立即腾房。
陈志龙父子为遵从吴珍的遗愿,把房子赠与给陈娟,为她归国后有落脚之处,而陈却要卖房让父亲搬出,陈志龙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来房子是在陈靖和妻子吴珍名下,吴珍因对女儿将来考量,怕她归国无处安身,想把房子赠与女儿,是她临终遗愿,父子俩为遵从她,同意把房子赠与并过户给陈妍娟。
可陈娟却不管父亲对房子的感情和他有无住处,强烈要求他搬出卖房,已违背了赠与她的初衷,陈志龙可以撤销赠与。
陈娟认为,房子已完成过户公证,不可撤回,房子已在她名下,她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有权任意处置。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陈娟认为,房子转移公证完成,赠与合同成立,房产已在她名下,父亲不可撤回。
她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有任意处置权。父亲不腾房不让卖,就是侵占自己的房子,妨碍她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房子过户在陈妍名下,但房子是陈志龙夫妇所购买,他们担心女儿归国居无定所,这是他们赠与的初衷,他们赠与房子却并未放弃居住权。
陈娟为了自身利益,对80岁老父亲不关心不体谅,没为他做妥善安置,可谓是冷酷无情,已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陈娟要求父亲搬出他赠与的房子,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陈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陈志龙未侵占陈娟房子的事实,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人物为化名) 您对这样的女儿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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