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广东茂名,一名8岁男孩在女试衣间门口不停的用脚踢帘子,之后还觉得不过瘾,又把头探进来看,正在试衣间的试衣服女士感到很尴尬,就和一起到商场的的朋友一起劝阻小男孩,可是小男孩对女士和朋友的话却置若罔闻。
最后,愤怒的女士见没有家长认领小男孩,情急之下,就打了男孩一巴掌。(来源:政视频)
1.前两天是国庆假期,女士估计也是为了散散心,和朋友逛逛商场,试试衣服,可是,碰上这种事情后,估计再好的心情也都没有了。
有人说,孩子还小,刚刚8岁,能知道个啥?不要太上纲上线。其实不然。据有关调查发现,三岁的孩子就开始有了性别意识,一个8岁的孩子,《民法典》已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小男孩的行为让人不舒服,私自侵入女士的私密空间,已经侵犯了女士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或许有人可以说,孩子还小,只是玩闹,根本是没有意识的做这种事情。但是,基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性能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所谓的“不知者无罪”的说法,但事实上小孩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小孩的监护人(一般为家长)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除此之外,卖衣服的店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女士到店里买衣服,店家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有保障的隐私环境。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士可以向男孩的家长及店家主张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
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孩子的家长还是要时刻注意孩子的一举一动,切勿因一时放纵而让其铸成大错,到时候后悔或者补偿他人都来不及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