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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黑龙江女子落户三亚市后,为了享受E类人才的福利待遇,花了14万“走后门”

海南,一黑龙江女子落户三亚市后,为了享受E类人才的福利待遇,花了14万“走后门”去办E类人才证,没想花了两个月,证件都没办下来,还损失很多钱。女子不服气,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款!法院:“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起诉!” (来源:环球网) 颜婉娜是土生土长的黑龙江省女子,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原本在黑龙江的时候,也没觉得老家有什么不好。 直到前往三亚旅游,吹着温暖的海风,颜婉娜(化名)突然意识到,黑龙江太冷了,三亚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才是她的归属。 颜婉娜和父母提出,她想搬到三亚去安家落户,今后孩子也到三亚读书的意见,家人没有反对,大力支持。 落户三亚市后,颜婉娜想要买房子,从购房中介处得知,如果是海南E类人才,不仅购房的时候可以领补贴,还能享受折扣优惠! 然而,关于E类人才的条件,颜婉娜深知自己不符合,但她认识的一个人表态说,他有渠道可以办证,只是价格有点高。 为了展示了办证成功的案例,陈某给颜婉娜看了聊天记录和截图,让颜婉娜信以为真。 颜婉娜很是心动,但问了价格,暗自皱眉,她想着E类人才的种种好处,经协商,和陈某达成14万元,陈某帮她办E类人才证的意见。 陈某承诺一个月内能将证件办好,可是,时间过了两个月,颜婉娜想要的E类人才证都没有办好。

她意识到陈某可能是骗子,催促陈某退款,陈某陆续退还11万元,然后就不接颜婉娜电话,后来更是换电话号码。 颜婉娜心有不甘,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要求退款。 1、颜婉娜“走后门”,让陈某办理E类人才证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之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法原因之债,说的就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若通过民事诉讼支持返还该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 所以法院对不法之债,以利转账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不予支持,驳回颜婉娜的诉讼请求。 2、驳回颜婉娜只是第一步,法院还需要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陈某明知道他不满足办证的条件,无法为颜婉娜办理E类人才证,而且这样做是违法的,主观上出于占有颜婉娜财物的目的,虚构谎言。 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法院在驳回颜婉娜的诉讼请求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将陈某涉嫌犯罪的事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这还没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颜婉娜支付给陈某的14万元,若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应该对这14万元进行追缴! 最后,针对类似的不法原因之债,驳回不是最好的处理方法,应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否则无法遏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