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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女子去公园游玩时靠在栏杆上拍照,结果栏杆突然脱落女子被摔成9级伤残。

四川,雅安。女子去公园游玩时靠在栏杆上拍照,结果栏杆突然脱落女子被摔成9级伤残。事后,女子起诉公园管理方索赔28万。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号)

李大妈退休后没事干,于是,她和一群同样退休的大爷大妈们建了一个群,每天约着一块出去玩。

2023年11月的一天,李大妈听说某公园里的腊梅花开了,就约了几个关系好的大爷大妈一块去赏花。

事发当天,几个人一大早就背着零食和水壶,坐着公交赶到了那个公园。

当时时间还早,公园里有很多锻炼身体的老年人。李大妈几人没有着急去玩,而是将自己带的东西拿了出来,几个人坐在草坪上,一块分享自己的食物,等到吃饱了,才迎着阳光逛了起来。

公园里干净整洁,还有一个很大的人工湖。李大妈几人一路散着步,绕到湖对面就能看到腊梅花了。

很快,几个人到了腊梅旁边,那一片腊梅园很大,梅花丛里还建了一道长廊,几个大爷大妈高高兴兴摆着姿势相互拍起了照。

@梅姐说法

轮到李大妈时,她一连拍了好几张都不太满意,后来她走到长廊里,从廊外够了一枝枝条,倚着长廊的木头栏杆闭着眼睛摆出嗅花香的姿势。

谁知,李大妈因为太投入,整个人的重量全部压在栏杆上,栏杆不堪重负,只听咔擦一声,李大妈靠着的那截栏杆一下子脱落了,李大妈猝不及防,扑通一声摔了出去。

李大妈大声哎哟起来,同行的大爷大妈赶紧过去扶她,可是李大妈的脖子和腰都不能动了,扶都扶不起来。

随后,李大妈被送去救治。经检查,她的脖子和腰多处骨折,达到了九级伤残。李大妈前后花了6万多元,住了67天的院才回家。

回家后李大妈仍要休养半年以上才能走路,她天天躺在床上,觉得日子越来越难过了。

李大妈回想起出事那天越想越觉得憋屈。她觉得自己摔跤,完全是公园没有做好维护工作,栏杆年久失修导致的。

于是,李大妈找到公园管理方,要求他们赔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李大妈一纸诉状起诉了他们,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最后李大妈是否如愿得到赔偿了呢?

庭审时,李大妈提出,当时她正常靠在栏杆上,栏杆突然脱落,这显然是因为年久失修所致,管理方没有及时对公园内的设施维护保养,也没有在附近立警示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园是对外开放性的公共服务场所,为民众提供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就是他们的服务内容。

事发后经过检测,公园的栏杆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管理方没有及时修缮,也没有在旁边设及提醒标语和警示标志,应当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管理方,公园有责任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由于他们没有及时发现危险并修复,导致李大妈被摔伤,管理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李大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公园里的栏杆主要作用是隔离防护,李大妈在拍照过程中,将整个人的重量全部压在栏杆上,这种行为增加了栏杆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同时,李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判公园管理方承担主要责任,李大妈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大妈和管理方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赔偿金额,双方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

随后,院方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了解公园此前曾经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于是,院方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并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李大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公园管理方赔偿李大妈医疗费3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