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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小刘(女)是一家健身会所的会员,一次健身完后去洗澡,过程中看到男子老何

广东清远,小刘(女)是一家健身会所的会员,一次健身完后去洗澡,过程中看到男子老何进入洗澡房,小刘大声尖叫,老何急忙放下了窗帘,就走开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小刘找到健身房的前台和经理,将老何偷窥自己洗澡的事告知后,要求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反复协商,老何和小刘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和谅解书。

协议要求老何对小刘受到的伤害赔礼道歉,并补偿10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同时,小刘还写了一份谅解书,上面也明确要求老何支付10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可是签订好协议和谅解书后,老何却迟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精神损失费。于是乎,小刘将老何告上法庭,要求老何支付相关款项。

1.小刘和老何签订的协议和谅解书是否有效?法律是否认可?

首先,老何和小刘都属于成年人,拥有缔约的能力,其次老何是在派出所警方和健身房经理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并非受到了小刘的要挟或者诈骗,属于老何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老何和小刘签订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老何和小刘签订的协议和谅解书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既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要求老何在规定期限内支付10000元给小刘,同时支付因延期未支付小刘款项而产生的利息。

2.小刘被老何偷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除了向老何索赔,还可以向健身房索赔。这是因为《民法典》也规定了,健身房这种经营场所,对于小刘这样的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小刘的隐私权被侵犯,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小刘作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还是合同关系,健身房有责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供小刘消费。因为小刘的隐私权被侵犯,健身房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事后老何一直说自己只是因为第二次到健身房健身,走错了才导致发生了看到小刘洗澡这样的乌龙事件,不过这都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老何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毕竟话说回来,你老何说走错了,谁知道到底是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