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儿。徐某发现家中摩托车被盗,于是就驾车沿途寻找,结果发现了嫌疑人付某。
于是徐某就驾车追付某,要求付某停车,付某才不管那些,开着摩托车就跑,于是徐某就驾车将付某别停了,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付某受伤,交警按照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付某住院花费医疗费19000余元。
半年后,当地法院基于付某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对其判处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付某出狱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赔偿自己当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17万余元。
1.听上去,偷东西的好像还有理了,因为自己驾驶摩托车逃跑,失主在追击过程中,因为要及时制止付某,导致付某受伤,反而成了徐某的责任,那么徐某真的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
2.我们先给徐某追击付某的行为定性。案发时,徐某的摩托车在家中被偷,徐某找到偷车的付某,付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这一点可以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徐某驾车逼停付某,对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其实徐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正当防卫三要素中的两个,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防卫具有紧迫性。
徐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主要看徐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徐某为了取回自己的摩托车,不得已之下采用逼停的方式,造成两车损坏。在当时紧迫的情况下,不应苛求徐某的防卫限度有过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3.如果徐某要承担这个责任,就应该是侵犯了付某的健康权,那么徐某真的是侵权吗?
要构成侵权,就得满足四要素,即:
(一),有损害事实发生;
(二),属于过错行为;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属于过错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属于侵权,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付某的请求。
4.其实,相信付某自己也清楚,自己起诉徐某,主张医疗费等费用,成功几率很小,但平时可能见多了“谁弱谁有理”的案例之后,他还是博了一把。不过法律可不惯着他,毕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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