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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女子婚后14年一直被家暴,无法忍受的她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

浙江,湖州。女子婚后14年一直被家暴,无法忍受的她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欲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报警,男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小金的婚姻不幸福,可是她舍不得离婚。

小金是个可怜的女子,原本她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相亲相爱,妹妹懂事听话,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可是,因为一场意外父母和妹妹都走了,小金成了孤家寡人。看到别人一家人幸福快乐得生活在一起,小金又羡慕又难过。

2007年,小金认识了男子阿木,阿木家条件不好,长得也一般,可是他经常对小金嘘寒问暖,极度渴望温暖和亲情的小金对阿木产生了好感。2009年,小金和阿木结婚了,阿木入赘到了小金家。

原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很幸福,可是很快小金就发现,自己被阿木骗了。阿木好吃懒做还脾气大,有点钱就出去喝酒,喝醉了就会对小金拳打脚踢。

此时小金已经有了孩子,后悔已经晚了。而且小金一直对阿木有感情,阿木事后也会向小金道歉,小金就一次次原谅了他。可是,阿木不仅不知悔改,反而一次比一次过分,他不仅打小金,还打孩子。

@梅姐说法

后来,二人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加上小金对家庭的渴望,她再次原谅了阿木,并怀孕生了二胎。

可是,在这样的家庭长大,两个孩子都出现了问题,一个重症肌无力,一个孤独症。

小金每天心力交瘁,一面要照顾两个有问题的孩子,一面还要顾及阿木。阿木面对这样的家庭,将所有原因都归结到小金的头上,一有不顺心就对她拳打脚踢。

两个孩子看着妈妈被打不敢吭声,因为一旦他们求情,等待他们的就是阿木的暴打。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两个孩子对阿木充满了恐惧。

面对阿木的殴打,2017年到2022年,短短五年之间,小金报过8次警,可是她为了孩子有个健全的家庭,一直没有提离婚。

到最后,小金终于受不了了,看着孩子们恐惧的眼神,她明白,再这样下去,对孩子们只有坏处没有好处,于是她下定决心离婚。

2022年8月,小金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虽然小金已经起诉阿木离婚了,但是阿木没有地方住,小金不忍心他露宿街头,仍旧让他住在家里。

谁知,一次酒后,阿木竟然想要强行和小金发生关系,小金拼死抵抗,发出的动静惊动了儿子,儿子出来后,阿木才没能得逞。

小金不堪屈辱报了警,民警以强制猥亵罪为由将阿木逮捕,并将他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阿金的种种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最后他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阿木多次对小金进行殴打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阿木多次对小金和两个孩子实施殴打,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小金和孩子们的人身权利,给小金及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阿木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般来讲,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被认定为强奸,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能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妻子处在生理期等特殊时间段,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在小金与阿木的案例中,小金已经起诉离婚,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阿木想要强行与小金发生关系,小金拼死抵抗,最终因儿子的出现才未能得逞。阿木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小金的意愿,使用了暴力手段试图达到目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阿木最终未能得逞,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阿木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小金和孩子的行为,和小金和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小金有权起诉离婚。

此外,对于小金和阿木的两个孩子,阿木的暴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阿木不仅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反而给孩子带来了恐惧和伤害,其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小金在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和侵害后,勇敢地选择报警、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举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小金有权要求阿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小金和阿木达成离婚和解协议,两个孩子归小金抚养。

阿木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让他限期搬离小金的住所。

判决下来后,小金激动得泪流满面:“14年,我终于从暴力婚姻中解脱出来了!”

有人说,小金既然和阿木还没离婚,就不应该判阿木强奸罪。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