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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男子到按摩店消费,在介绍消费项目时,女技师给了男子一个眼神,男子秒懂,

湖北十堰,男子到按摩店消费,在介绍消费项目时,女技师给了男子一个眼神,男子秒懂,点了一个528元的服务套餐。没想到,男子接受相应服务后,到前台准备结账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对男子处以拘留4日的处罚。男子坚称仅仅是普通的按摩,行政复议无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陈庆亮来到按摩店进行消费,女技师见陈庆亮是生面孔,于是热情的为其介绍起服务项目。

按摩店的服务项目有168至528不同标准,在介绍528“帝王套餐”时,女技师给了陈庆亮一个眼神,并指了指2楼,陈庆亮秒懂。

不过为了掩人耳目,在前台消费登记时,女技师为陈庆亮登记的服务项目为:168元的颈椎按摩。

随后,陈庆亮与女技师来到二楼,半个小时之后,陈庆亮结束服务,来到前台准备买单。

没想到,陈庆亮下楼的时候,刚好遇到正在例行检查的民警。民警经调查后,认定陈庆亮接受了特殊服务,遂当场对陈庆亮做出拘留4日的处罚。

陈庆亮不服,坚称自己仅接受了168元的服务,并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陈庆亮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陈庆亮来到按摩店进行消费,并选择了168的按摩套餐,按摩店前台的消费项目登记表中,也对该项目进行了登记。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案中,民警认定陈庆亮接受了特殊服务,不过并没有当场抓住,仅凭陈庆亮从2楼下来,就认定行为违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处罚。

民警辩称:

接群众举报,涉事按摩店存在特殊服务的项目。另根据女技师的供述,无论是包厢号码、时长、交易细节,均能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民警结合现场证据,基本能够认定陈庆亮的违法事实,故对其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陈庆亮主张自己仅选择了168元的服务项目,不承认是特殊服务,未能提交实质性证据证实。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现场民警虽然没有当场将陈庆亮抓获,也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时也没能提交相关生物学检材。不过根据该按摩店服务性质、女技师的供述,能够认定该事实存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法院判决,警方对陈庆亮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陈庆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