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自掏腰包买钟与情人外出时因在河边洗车意外身亡。事后情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但家属认为,会所是收取600元买钟费才同意女子外出的且情人是会所的顾客,因此,女子是属于因工作而导致死亡的并据此申请工伤认定。被社保局拒绝后,家属不服并告上法庭。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肖女士与杨先生是夫妻关系。事发两年前,肖女士跟随老乡从四川到当地某会所沐足部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肖女士成为沐足部的女技师,并因工作原因认识前来消费的廖先生。
在会所工作两年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事发当天中午,肖女士午饭后与廖先生说自己怀孕了,孩子是廖先生的,今天不想去上班了。
廖先生说不想去就不去了。随后肖女士打电话向主管请假。但却被告知其工作业绩是“欠钟”。
所谓欠钟指的是技师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预定的足浴服务项目等情形。
肖女士听后同意自己买钟。买钟的意思是指客户要支付600元才能让技师外出一天。但技师可以因此获得300元的提成。主管同意后作了记录。
肖女士挂断电话后,就和廖先生说,自己现在想休息一天都要花300元,真的不想再干下去了。
廖先生听后,没有正面回答肖女士这个问题。
下午15时许,廖先生驾车与肖女士一起来到一大桥底下。停车的位置离河水1.5米远。车头向河中间的方向,停车时已经挂上了倒档并拉上手刹。
随后廖先生独自下了车,准备清洗车内档位。可将档位推回至空档位置并清洗完毕后,其却没有将档位再挂回倒档。期间,肖先生进入车内。后车辆向前滑动,导致肖女士连人带车坠入河中。
廖先生见状,第一时间让附近群众帮忙报警,其下水积极施救,但河水很急并很快将车辆淹没。
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后,当场将廖先生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证实肖女士怀有廖先生的孩子。
廖先生赔偿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处理完肖女士的丧葬事宜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保局却出具书面回复称,不属于工伤。
家属不服,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
第一,《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肖女士是会所的员工、廖先生是会所的顾客、会所是以600元买钟的形式让肖女士外出工作的,因此,肖女士就是因工作受到的损害,社保局应当认定肖女士是属于工伤。
第二,会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肖女士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局举证称:
首先,虽然肖女士与会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会所的排班表,事发当天肖女士是18时上班,但事发时间为下午15时许,故并非工作时间。
其次,根据廖先生在公安机关形成的笔录,事发当天中午13时55分,肖女士已经决定不上班了。
再次,根据肖女士与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工作职责是为客人沐足和按摩,可事发时肖女士是在洗车,即并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肖女士死亡的。
最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廖先生并非是顾客,其与肖女士是情人关系。
会所答辩称:
其同意社保局的观点,另外,欠钟是指肖女士未完成工作安排。根据会所工作记录登记表显示:“肖女士是以其不舒服提出不上班,自己出钱买钟(意思就是赔钱给公司请假)的。”
也就是说,肖女士发生事故时,是处于私事请假期间。且其是在向会所请假后,与情人外出游玩时发生的意外,故肖女士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
其一,会所足浴中心经营范围为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保健按摩服务,肖女士的工作职责范围为客户提供足底按摩、泡脚服务或保健按摩服务。
事发时肖女士陪同廖先生在营业场所外洗车,并非从事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家属认为会所的制度存在买钟等方式,肖女士发生事故当天已经打电话请示过主管并同意买钟后,才与廖先生外出工作的。
但会所的经营范围为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保健按摩服务,家属所称的买钟、欠钟等方式是会所与肖女士工作量及报酬计算的方式,并不能证明肖女士外出与廖先生洗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故家属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其二,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证实,肖女士与廖先生是情人关系且事发时已经怀有廖先生的孩子,故二人之间已经超出了一般客户的关系,且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综上,法院驳回家属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