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卫健局要求一KTV提供空气检测报告,未果后,对KTV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KTV不服,将卫健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威海中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36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022年10月,当地卫健局在对一KTV进行检查时,要求KTV提供空气检测报告,未果后,遂依据上述规定对KTV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谁料,KTV被处罚后,不服处罚,转身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将卫健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KTV指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规定的公共场所并不包括KTV,KTV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所说的公共场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KTV属于《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中规定的舞厅的范畴,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范畴,认为卫健局对KTV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一审判决后,KTV仍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认为:
第一、《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已废止,国家卫健委官网显示,(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已废止,被2014年新发布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替代。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已废止不当。
第二、并且卫健局对KTV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而非《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第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中的场所并不包含KTV以及卡拉OK,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及论证模糊,不具有说服力。
第四、《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类推适用方法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
退一步说,即使《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未废止,原审法院以1996年的规范性文件解释2019年4月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亦违法且有违基本常识。
面对KTV的上诉,卫健局辩称:
第一、KTV自相矛盾,通过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认真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承诺书,获得许可项目为“KTV”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却又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KTV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范畴界定模糊不清”为由进行申辩。
KTV如果认为自身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范畴,就是对其提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承诺事项的否认,其行为涉嫌用虚假信息欺骗行政机关,骗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KTV如果认为其提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和作出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即认为“KTV”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范畴,则证明其行政复议、诉讼均涉嫌恶意逃避法律制裁。
第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主要代替的是《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中“经常性卫生管理要求”部分,而对“适用范围”部分没有代替,即《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中“卡拉OK歌厅属于舞厅”这一标准继续有效。
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KTV工商登记信息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棋牌室服务等,许可项目为KTV,卫健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2条规定认定涉案KTV,符合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及调整范围。
涉案KTV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2条所列举的适用场所中未明确载明“KTV”为由,主张其经营的KTV不属于该条第3项规定的“舞厅”,系对“舞厅”的限缩解释以及对该条例立法目的、精神、调整范围的片面解读。
综上认为卫健局对KTV的处罚并无不当,再次判决驳回了KTV的诉请,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