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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女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账48.8万元,让丈夫把钱要回来。丈夫说那钱是给

贵州六盘水,女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账48.8万元,让丈夫把钱要回来。丈夫说那钱是给情人所生一儿一女的抚养费,拒绝讨要。女子一气之下把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8.8万转账。一审法院判决情人返还44.5万,情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女子败诉! (案例来源: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过半百的肖芳生活得并不如意,她早就知道丈夫刘钧在外面养了女人,但她为了2个女儿选择隐忍。 但刘钧却愈发的不加节制,肖芳好几次在刘钧的衣服口袋里发现蓝色小药片,而且刘钧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 两个人多次因为这个吵架,但刘钧一句话就把肖芳说得哑口无言:人家给我生了儿子,你生了啥? 肖芳在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时候就跟着刘钧了,俩人糊里糊涂的生了2个女儿,但迟迟没有上户口,直到孩子要上学需要时,才发现俩人甚至都没有结婚证。 于是肖芳跟刘钧在2017年才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在那一年,刘钧认识了小他11岁的张萌。 年轻貌美的张萌深得刘钧的心思,俩人很快就发展成情人关系,张萌先后给刘钧生下了一儿一女。 肖芳并非不知情,但由于自己是家庭主妇,一切的收入都要靠刘钧,所以肖芳就只能选择隐忍,只要刘钧不把张萌拿到台面上让她难堪,她都可以当做不知情。 一次肖芳去接孩子放学,却看到刘钧跟情人张萌一起去接他们俩的孩子,完全不把肖芳和2个女儿放在心上,让肖芳彻底寒了心。 肖芳跟刘钧摊牌:要么你把这么多年给外面那女人的钱都要回来,回归家庭,让女儿们别再因为你低人一等;要么咱俩就离婚,你净身出户。 刘钧没想到肖芳这个家庭主妇竟然会这般强硬,但他也不担心会净身出户,反驳到:我给小萌的钱是为了给孩子的赡养费,你要想要自己去要,我是要不回来。 肖芳从1996年就跟着刘钧,太了解刘钧的处事方式,总会找各种理由推脱,这次也是一样,让肖芳去做选择。 肖芳在刘钧那里得知,这么多年刘钧给张萌转账48.8万,肖芳拿着刘钧给提供的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张萌归还48.8万元。 1、 肖芳主张,刘钧在未得到她允许的情况下,把48.8万元转给情人张萌,侵犯了肖芳作为配偶的权益,要求张萌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钧与张萌在2017年在一起,张萌还给刘钧生育了一儿一女,并从刘钧这里取得48.8万的转账赠与。 刘钧与张萌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刘钧赠与给张萌48.8万的行为应属无效,张萌应予以返还。 2、 一审法院判决张萌返还肖芳44.5万元,张萌提起上诉。 因张萌给刘钧转过4.29万元,所以扣除这部分后,张萌还应返还给肖芳44.5万元。 但张萌不服判决,认为法院不应该判决返还44.5万元,因为那里面有一半应该是刘钧的财产,所以应该返还一半才是合理的。 3、 肖芳认为判决并无不当,但二审却给出不同看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钧转给张萌的48.8万元,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刘钧在未得到肖芳同意的情况下,就把钱私自转给情人张萌,侵犯了肖芳的权益。 所以刘钧转给张萌的48.8万元,在夫妻关系没有终止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分割份额,所以刘钧转给张萌的48.8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但二审法院认为,张萌生育了一儿一女,刘钧给付张萌的48.8万元,按照刘钧的说法是给孩子的赡养费用。 而且肖芳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钧给付张萌的48.8万元不是用来支付赡养费用的,所以肖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芳诉求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