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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4岁女童右眼囊肿,到医院做切除手术,没想到,把左眼也给切了,家属当时就炸

河南,一4岁女童右眼囊肿,到医院做切除手术,没想到,把左眼也给切了,家属当时就炸了,右眼有囊肿,左眼咋还给切了,难道左右不分吗?医院回应:术中医生发现左眼也有囊肿,出于好心直接双侧都做了,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家属质疑:我就在手术室门外,为什么不通知我一下,家属有知情权,难道多做一只眼睛会不收费?是误切还是好心令人怀疑。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唐辉在手术室外焦急地踱步,小女儿糖宝右眼有囊肿,在里面做切除手术,虽然是小手术,但做父母的心疼女儿,恨不能替她受罪。

好容易手术室的灯灭了,女儿被推出来,当看到女儿两眼都蒙着纱布,当时就愣住了。

明明右眼囊肿手术,难道是为了包扎方便,她心生疑惑,赶紧询问护士。

当他得知,女儿的两只眼睛都做了手术,气得火冒三丈,怎么把好眼睛也割了。

医生也太不负责任了,左右不分吗?右眼囊肿,竟把左眼也切开,女儿小小年纪,双眼都动刀,心疼得唐辉直跺脚。

原来糖宝总是揉眼睛,仔细观察发现她的右眼有异常,到医院检查,是右眼长了一个囊肿,需要进行切除手术。

唐一听心急如焚,这可不能耽误,他老来得女,视为掌上明珠,赶紧到市里大医院,安排糖宝手术。

好容易盼着女儿出来,一颗揪着心总算落地,没成想,把好眼睛也给切了。

夫妻俩又惊讶又心疼,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把好眼睛给切了,看着痛苦的小糖宝,唐辉心疼不已。

医生解释说,在手术过程中,他们发现小糖宝的左眼也有一个囊肿,出于好心,就直接双侧都做了手术。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医生还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医生仁慈,为了孩子能有个光明的未来,没有二次收费,存属善心。

然而,这样的解释唐辉和妻子并不满意。他们愤怒地质问道:我们就在手术室门外等着,为什么不通知我们一下?

家属有知情权,难道多做一只眼睛手术还会不收费吗?面对家属的质疑,医生显得有些尴尬。

医生的解释有些苍白,唐辉认为就是医生搞错了,把好眼睛错切了,一看错了又把右眼切了。

而且,他们也无法相信,医院会如此“好心”地多做一只眼睛手术,而不收取额外费用。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唐辉一想起小女儿无辜多挨了一刀,心里就意难平,医生太不负责任。他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医院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他们更担心的是,这次手术是否会对糖宝的未来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然而这件事,对于唐辉来说,却始终无法释怀。他们觉得,医院应该为这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他们合理的赔偿。

同时,他们也希望医院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医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女童的左眼进行了手术,是否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女童的左眼进行了手术,显然违反了家属的知情权。

2、医院声称术中发现左眼也有囊肿并出于好心直接双侧都做了手术,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生即使术中发现新的情况,也应遵循医疗规范,及时通知家属并取得其同意后再进行手术。医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左眼进行手术,不符合医疗规范。

3、如果医院确实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并违反了医疗规范,家属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属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赔偿责任,即医院应当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医院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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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