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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男子带四五岁的女儿走进饭店,关闭玻璃门时,一不小心竟将女儿的手夹到了门

广东潮州,男子带四五岁的女儿走进饭店,关闭玻璃门时,一不小心竟将女儿的手夹到了门缝里,老板听见孩子的哭声,马上将门卸了下来。谁知,男子要求老板赔偿他1000元,老板懵了:你自己把孩子手夹了,而且一毛钱都没消费,凭什么让我赔?男子不依不饶,无奈之下,老板妥协,赔偿了800元。

(案例来源:新闻110)

周峰原本只开了一家小饭店,他为人热情,诚信经营,一条街上的其他店铺都换了好几茬,他家的生意依然火爆。

口碑打出去了,回头客越来越多,一到饭点,小馆子已经坐不下那么多顾客,于是,周峰便扩大了店面,并加了好几个服务员。

生意做大了,钱赚的自然多,但烦恼和糟心事也随之增加了。

下午时分,他正在收银台忙碌,服务员慌慌张张的跑来叫他:老板,你赶紧去看看,出事了。

一听这话,周峰马上放下手里的事,赶到店门口,远远听见,一个小女生正哇哇大哭,走近一看,是一个四五岁小女孩的手被夹到了门缝里,小女孩的父亲在旁边安抚孩子。

周峰见状,二话不说赶紧叫上旁边的店员,三下五除二将玻璃门卸了下来,孩子的手终于抽了出来。

虽然孩子的手并无大碍,看着一脸泪花的孩子,周峰也深表歉意,本来他想着,以免单作为自己的诚意,谁知服务员表示,他们才刚进门,还没有点餐。

孩子的父亲一脸气愤,他表示,他女儿的手被夹了,都怪店里的玻璃门没有任何的警示,让它孩子白白受了这份疼,而且说不定手指还会骨折,店里必须赔偿。

周峰有些无语,监控视频里明明显示,他女儿的手是他自己夹的,怪不得别人,怎么还扯上店里,要说问题,那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最应该担责。

而且,他还发现一个奇怪的事,这个小女孩一进店门,没有往店里走,不偏不倚就站在了门缝处,还把手背到了后面,动作非常连贯。

但是,孩子的手确实被夹了,而且,同样作为一位父亲,他能理解男子的心情,所以,他表示愿意赔偿。

谁知,男子竟狮子大开口,直接要1000元。周峰实在是没想到,男子的口味如此大,简直就是讹人。

但是,男子不依不饶,店里一直喧闹,已经影响到了其他顾客用餐,为了息事宁人,周峰只好妥协,最后给了800元,男子才带着孩子离开。

周峰很无奈,但没办法,就当破财免灾了。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周峰作为饭店老板,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是无限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假,但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位顾客能够安全的、踏实的享受餐饮服务。

小女孩故意把手伸到门缝里,她父亲配合着关门,这早已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峰不应该赔偿。

2、从视频来看,这一场闹剧,明显是小女孩和父亲故意的,周峰给他们赔偿完全是为了避免麻烦。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角度而言,小女孩故意造成的损害,周峰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陪是本分,是法律要求。

但是,为了息事宁人,周峰给了一定的赔偿,这是他的自愿,更是一种格局。

3、小女孩和父亲的做法,已经属于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来,小女孩和父亲的做法看似非常熟练,配合也很默契,而且开口就要1000元,就是为了敲诈勒索。

如果能够查明他们多次敲诈勒索,那就涉嫌刑事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至少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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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7xxx37
用户17xxx37 4
2024-12-07 23:22
我就怕这个男的以后把这个当做生财之道来经营就麻烦了,所以我心疼的是孩子
陷入泥溏的人
陷入泥溏的人 4
2024-12-07 14:47
给他3千,然后报警,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