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广东揭阳,网传一女孩在篮球场被一名男子从身后飞踹倒在地上后,男子还想再踹上一脚。女孩被飞踹后痛哭不起并引来附近群众围观。公安机关回应称,民警当时已经叫来女孩的父亲,并已经处理好此事。网友们质疑称:“处理好了,是不是代表和解了?这样也能和解?”
(来源:新闻夜航)
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在一个篮球场处。
一名身穿粉红色连衣裙、手里提着一个包包的女孩正在走路离开篮球场。
期间,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女孩身后向其跑来,并从身后飞踹女孩导致女孩倒在了地上。
女孩倒在地上时,男子还想再补上一脚。事后女孩抱着一名女子痛哭不已。附近群众报警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当时我们已经叫来女孩的父亲,这件事情我们已经处理好了。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这样也能谅解?这父亲怎么当的?我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女孩被踹后的痛!
也有网友质疑称,殴打未成年人,也能谅解么?
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男子殴打未成年人,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的;
总而言之,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最高可处10日拘留、最高可并处500元的罚款。但如果是殴打未成年人,则要加重处罚,即最高可对男子处15日拘留、可并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没有异议。
其次,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具体而言,如果事发前双方发生过民间纠纷或者双方是亲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又或者被侵害人事前有过错行为的,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如果双方均同意调解并履行调解义务,可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除非女孩的监护人同意调解处理,且打人者又全面履行了调解义务,公安机关确实可以对男子不予行政处罚,且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女孩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男子赔偿医药费。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而言,殴打他人,从民法上讲,是属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不仅要承担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的后果,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还网友不解称,不知道这个父亲是怎么当的,女儿被人这样打,他也同意谅解。问过女儿的意见了么?还是打人者赔了很多?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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