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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名男子怀疑自己的妻子和他人有染,于是偷拍她的私密照给对方发过去,还约对方

山西,一名男子怀疑自己的妻子和他人有染,于是偷拍她的私密照给对方发过去,还约对方出来见面。然而,妻子却一下子拿出了证据,指责男子才是不忠的那个。

(案例来源:小郭跑腿)

建刚和妻子玉芬结婚已经十几年了,两个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俩一起努力工作,孩子也乖巧懂事,生活在外人看来幸福美满。

然而,这平静的生活却被一个电话打乱了。这一天晚上,玉芬的手机响了,恰巧当时她在卫生间,于是建刚就帮着接了一下。

电话那一头,却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也许是听到建刚接电话,对方的电话不久就挂断了,建刚的心立刻就悬了起来。

等玉芬从卫生间出来以后,建刚立刻就询问她,这打电话过来的男人到底是谁,为什么又会在深夜打电话过来呢?

玉芬拿起手机看了看,随口回答丈夫:这个人她也不太熟悉,可能就是打错电话了。对于玉芬的说法,建刚却不太相信。

因为他翻看过玉芬的手机,这名男子姓白,曾经还和她聊过天,玉芬怎么能说和自己不熟悉呢?在建刚看来,妻子这就是在欲盖弥彰。

心里有了第一次怀疑以后,建刚看妻子哪里都是问题,妻子出门稍微早了一点,他怀疑,妻子今天打扮得漂亮了一点,他更加怀疑。

终于建刚开始无法忍受这种猜疑的生活,他决定主动出击,打探妻子到底是不是和打电话过来的老白有不正当关系。

那一天,建刚回到家看见玉芬穿着清凉躺在床上睡觉,他灵机一动,悄悄拍了一张妻子的照片,给老白发了过去。

很快,玉芬就知道了这事。建刚的做法让她羞愤不已,这老白和她确实没啥关系。她后来也问过老白了,那天晚上他打电话给她,纯粹就是不小心误拨了电话。

至于他俩为啥曾经聊过天,原因更简单,玉芬曾经为上班的地方招过工,老白看到后就来询问玉芬招工的事情。

除此以外,两人并没有过多的交集,更没有建刚所想象的不正当关系。老白收到图片以后,也是非常莫名其妙。

玉芬欲哭无泪,只能拼命向老白解释,这些并不是自己发的,但是自己的私密照片被其他男人看到,这让玉芬的心里非常受伤。

然而,不管玉芬怎么解释,建刚都不相信。

照片风波过后,建刚还是不消停,他的怀疑依然没有消除。

有一天,建刚又想出了测试玉芬和老白关系的一招。他偷偷拿了玉芬的手机,以玉芬的口吻给老白发信息,约老白出来见面。

到了约定的时间和地以后,建刚就来到了约定的地点等待老白。过了一会儿,老白真的出现了,这让建刚更加相信,他俩准是有不正当关系。

老白辩解称,他怕玉芬有什么事,又看约的地点不偏僻是正常的地点,这才打算过来看一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健刚可不管这些事,他抓住这一点回家和玉芬闹得天翻地覆,还对她动了手。玉芬这才忍无可忍,带着孩子直接走了。

见妻子带着孩子真的走了,建刚这才慌了。他找来调解员,想要他们帮忙从中调解一下,恢复一下他们的夫妻关系。

玉芬面对调解员,满肚子的苦水一咕噜全部倒了出来。玉芬表示跟着建刚这么多年,一天好日子也没过过,每天不是想着挣钱就是做家务带孩子。

如果是光吃苦受累也就算了,玉芬也不怕,然而建刚每天都神疑疑鬼,让她十分受不了。特别是照片事件和私自约老白出来的事,更是触碰了她的底线。

随后玉芬又说出了一件惊人的事情。原来,建刚才是真正背叛家庭的那个人,在多年以前建刚就曾经和一个女子有过不正当关系,还拍过亲密照片。

面对调解员的责问,建刚也承认自己曾经确实做过对不起玉芬的事情,但是他现在想要悔改了。

那么玉芬和健刚的纠葛,在法律上可以如何看待?

1、《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二)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三)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建刚在没有得到玉芬的同意下,私自拍摄玉芬的私密照片,并且私自发送给陌生人,这样的做法已经侵害了玉芬的隐私权。

2、《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建刚在和玉芬的婚姻期间,自己不但和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怀疑玉芬的举动,甚至对玉芬大打出手,这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3、《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互相要忠实,忠诚。建刚已经和玉芬结婚多年,他就应该要尊重玉芬,并且同时要忠实于玉芬。

建刚私自拍摄玉芬的私密照片,还发给别人,并且自己还和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样子的做法。不但不尊重玉芬,也对玉芬不忠诚。

不管建刚这次如何挽留玉芬,由于他伤她太深,最终玉芬还是选择离开建刚,彼此放过彼此。

那么,你对于玉芬的选择,是怎么看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