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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在小区遛狗,但没有给它栓绳子,小狗看到有个女孩在玩耍,就去追赶,女

浙江杭州,女子在小区遛狗,但没有给它栓绳子,小狗看到有个女孩在玩耍,就去追赶,女孩吓哭了,女孩的爷爷当场就把狗给摔死在地。女子气得大哭:我狗又不咬人,你凭什么要这样做。但大爷却说是女子不对。女子气得直接报警。

(案例来源:大河网)

你看孩子被你吓成这样,你遛狗不栓绳子,要是咬人了怎么办。

女孩的爷爷一边安慰着怀抱里的孙女,一边激动地痛骂坐在地上的女子。

女子本是小区的业主,她新买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并给它取名为“豆豆”。这天晚上,她带着它去到草坪上玩耍。

女子并没有给“豆豆”栓上绳子,任由它在草地上自由奔跑。“豆豆”在到了空旷的地方,不停地跑来跑去。

不远处,女孩小雅正在爷爷的陪伴下快乐地玩耍。突然,“豆豆”被小雅吸引,迅速向她奔去。小雅被突如其来的狗影吓了一跳,赶紧跑开,没想到,“豆豆”也尾随身后,小雅顿时哭了起来。

小雅的哭声瞬间引起了周围人的注意。她的爷爷王大爷见状,立刻冲上前去保护孙女。

他看到“豆豆”正向小雅逼近,心中怒火中烧,认为这只狗可能会伤害到小雅。于是,他毫不犹豫地将“豆豆”摔倒在地,试图将其制服,没想到直接就把“豆豆”摔死了。

这一幕让女子惊恐万分,她来不及制止,她急忙跑过去抱住“豆豆”,大声哭喊着,同时质问大爷:我狗又不咬人,你凭什么要这样做!

女子认为大爷太过于冲动,防卫过当了。

王大爷愤怒地回应:你的狗吓到了我的孙女,你还不栓绳子,要是咬人怎么办。

两人的争吵越来越大,周围的居民也纷纷围了上来,议论纷纷。

有的居民纷纷站到大爷一边,指责女子遛狗没牵绳子就不对,追着女孩跑,谁不害怕呀。

但女子坚持认为“豆豆”只是一只温顺的小狗,不可能伤害到人;而大爷则一口咬定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对孙女的保护。

双方争持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女子气得报警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女子遛狗却不拴绳子,做法不合理。

《动物防疫法》第30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案中,女子遛狗不栓绳子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狗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受到惊吓、发情期等突然失控,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狗主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为狗佩戴牵引绳。

2、女子的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给狗栓绳子,导致狗追逐小女孩,存在管理不善的重大过失。因此,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3、大爷的行为是否合理?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王大爷出于保护孙女的目的采取了行动,但直接将狗摔死虽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但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但这些措施必须与所受威胁的程度相适应。

目前,社区和派出所对大爷和女子的行为进行调解。

对此,你如何看待遛狗不栓绳子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