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当地某市场监督管理所还有一年多就可以退休的所长被前下属、刑满释放人员在市局办公厅内杀害一案,引发网友关注。目前,被害人家属透露出更多关于凶手与被害人的信息。
(来源:纵缆新闻)
男子苗某是当地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据家属称,苗某再工作一年多,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男子王某20多年前是苗某的下属,当时苗某还未调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苗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王某有行为不当,并据此扣了其8千元工资。王某当时就对此耿耿于怀并对苗某怀恨在心。
2005年,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即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在2009年才结束。
2012年4月,王某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5年10月,王某才刑满释放。
据苗某的妻子盛某称,苗某从原工作单位调走后就与王某再无联系。但20多年后,王某却因当年被克扣8千元一事,多次到单位去找苗某理论。
苗某当时称,以其当年的工作职责,其没有权利去扣王某的工资,其只是执行的经手人,王某被克扣工资一事,与其无关。但念及曾经同事一场,而且为了息事宁人,苗某自已给了王某2千元。
但王某还是不依不饶,苗某无奈只能通过请年假来躲避,但王某却举报苗某不上班,因不堪其扰,盛某表示,其丈夫苗某还曾报警处理过此事。
然而,今年7月18日,苗某去市局找领导汇报工作时,却在市局办公大厅处被王某往身体胸部、腹部各捅刺一刀,导致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王某迫于压力,于作案当天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已于9月30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盛某表示,至今为止王某家属未道歉、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某,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有网友认为,通过王某因盗窃、交通肇事罪先后两次被判刑来分析,这种人做事出格一点也不奇怪,故当年被扣8千元大概率是没有问题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王某只找苗某不找别人呢?而且,苗某还愿意自掏腰包给了王某2千元呢?这不符合常理和逻辑啊!
还有网友认为,要调查清楚当年一事,还给苗某一个清白,并根据王某的累犯情节,从重处罚。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我们应当要明确一点,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原因都不是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理由!这一点,毫无争议。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在检察院已经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且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存在是情节较轻可能性的情况下,接下来最关键的是王某如何量刑而已。
其次,王某并非累犯,但属于有犯罪前科人员。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罪的才是累犯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增加40%(不少于3个月)以下的基准量刑。
而王某2015年10月刑满释放,至今已有9年,故不属于累犯,应属于有犯罪前科人员。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应增加10%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虽然王某不是累犯,但还是要从重处罚,只是从重的比例会相对少一点而已。
再次,王某大概率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王某是在市局办公厅众目睽睽之下作案的,因此,其既然选择自动投案,想必也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毕竟,隐瞒是一点意义都没有的。
因此,只要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就会被认定具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家属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王某来说,想要再从轻处罚,主动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对其来说更有利。否则,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一样要赔。
3、冲动是魔鬼!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理智对待任何事,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以免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