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办了个小印刷厂,刚开业就因环评没通过,无法投入生产。只好接一些小活。3年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存在违法情形,对厂子罚款60万,对他个人罚款12.5万。男子2次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历一审,二审 ,再审,都被驳回。此时罚款已经翻倍到145万,男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结局意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徐文杰发现他上了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时,他慌了。作为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他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于是他走进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启动监督再审程序。
彼时,徐文杰不知道,从他走进检察院的这一刻起,他命运的齿轮就开始转动。
2017年,伴随着一阵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徐文杰的小印刷厂开业了,他开心地接受着大家的祝贺。
可他的笑容很快就收敛了,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他,他的环境评价审批未通过,环保设施无法验收。
他傻眼了。
他豪情万丈地准备大干一场,他购买了设备,聘请了员工,租下价格不菲的场地。
可如今,他的厂子还没开业,就受到如此打击。有这两份通知在,就意味着他不能正式开业。
可若是不能开业,他的设备钱,工人工资钱,每天几千元的场地费就得白白流失,这样的代价是他不能承受之重。
为维持生计,他偷偷接点小活干。
他的厂子本来是打算接印刷业务的,如今只能接小活干,经营入不敷出。
眼看厂子陷入困境,徐文杰每天愁眉苦脸,可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
2021年3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他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
因徐文杰工厂存在违法情形。做出如下处罚:
第一,对徐文杰工厂做出罚款60万的行政处罚。
第二,因他是工厂负责人,根据“一事双罚”原则,罚他12.5万。
第三,徐文杰必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按每日3%加处罚款。
这份行政处罚通知书,犹如平底里一声惊雷,震得徐文杰和工厂里的人都手足无措。
一时间,工人离开,工厂停工。本就债台高筑的徐文杰更加压力山大。
为给自己讨回公道,他先后两次申请行政复议,均被驳回。
之后,徐文杰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他不服,申请再审。
由于徐文杰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竟忽略他原本的罚款竟翻倍到145万。
伴随着罚款翻倍,徐文杰被限制高消费。他终于怒了,他走进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徐文杰2次申请行政复议,又3次起诉到法院,为何都是败诉?
首先,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徐文杰工厂没有使用“三同时”原则,因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院由此认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徐文杰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因而驳回徐文杰诉求。
2、检察院却发现三个不为人知的真相。
第一个真相:事实错误,徐文杰工厂不在名录中。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名录显示,年用低VOCs含油墨量10吨以下印刷企业不纳入环评管理。
青岛市印刷协会提交一份证明:徐文杰工厂的印刷机在满负荷状态下年用溶剂用墨量在1.5吨到2.5吨之间。
既然徐文杰工厂不纳入环评管理。那生态环境部门对徐文杰做出的处罚,就属于事实错误
第二个真相:徐文杰印刷厂是2017年建成的,在当时的名录管理中,违反“三同时”原则。
但本案中,行政机关是在2021年3月,依据2017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分别处罚了60万元和12.5万元。
而2021年实施的名录中,徐文杰印刷厂的项目并未纳入名录,不适用“三同时”原则。
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徐文杰的印刷厂不应被处罚。
第三个真相:适用法律错误。
徐文杰是工厂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3月对他个人处罚没有问题。
但是,2017年10月1日前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三同时”原则,只处罚建设单位。
根据1998年版本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徐英杰作为企业负责人,不构成行政违法。
既然他的行为不违法,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他的处罚就违背了法不朔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最终,行政机关和徐文杰达成和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从2021年3月1日,到2024年2月26日,徐文杰用近三年时间,为自己争取到公正的结局。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