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还打不得了?”山东聊城,一八旬老汉打死了一只体型硕大的“老鼠”,随后揪着“老鼠”的尾巴向村民们炫耀,不料,村民中有人识出了老汉打死的“老鼠”是麝鼠,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便赶紧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老汉随即被警方带走,后经法院审判,老汉因犯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旧生活品鉴) 王老汉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庄稼打交道,平日里最见不得祸害庄稼的东西。
事发当日,王老汉如往常一样在自家农院里劳作。他将从地里收上来的玉米堆在院子里,随后坐在小板凳上剥玉米。
在此过程中,王老汉不经意间,目光扫到角落里有个东西。只见一根长长的尾巴从柴堆后露了出来,那模样像极了老鼠尾巴。
王老汉心里“咯噔”一下,因为家里的玉米最近总是莫名其妙地减少,他一直怀疑有老鼠作祟。
为了确认到底是什么,王老汉便轻着脚步满满靠近,只见一只体型巨大的老鼠趴在那里啃着什么东西。
王老汉见状,也着实吓了一跳,像这么大的老鼠他还是头回见到。
就像开头说的那样,王老汉生平最痛恨的就是动物们祸害庄稼的行为,此刻,见这只老鼠如此明目张胆地来偷吃。
王老汉的怒火“噌”地一下就冒了上来,他顺手抄起门口的铁铲,以极快的速度朝着老鼠打了过去。
那老鼠还没反应过来,就直接被死在了王老汉的铁铲之下。
而后,王老汉仔细端详了老鼠一番,这老鼠长相甚是奇怪,尤其是这个头实在大的惊人,王老汉在心里估摸着,这得偷多少玉米才能长这么大啊。 打着了大鼠,王老汉当然要提着跟邻居们炫耀一番。
当王老汉拎着老鼠来到村口时,邻居们见状便很快围了过来,大家议论纷纷。
人群中,有一位同王老汉多年不太对付的邻居,他恰好认识这种老鼠是珍稀物种麝鼠,便逮着这机会就直接报了警。 很快,警察找到了王老汉家,以其涉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为由给带至公安机关,王老汉就如同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般,只能听从前往。 到了公安机关,经警方释法,王老汉才意识到自己惹下了祸患,原来自己打死的“老鼠”不是一般的老鼠,而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麝鼠。
很快,案件移交至了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院以王老汉涉嫌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王老汉在法庭上直言他不认识这种老鼠,更不知道打死这样的老鼠会犯法,现如今后悔都来不及了。
那么王老汉的辩解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正所谓“不知法者不免责”!法律一经公布,每个人都有学习法律的义务。
法律一经公布,所有人都有知晓法律的可能,只要是法律是公开的,就推定为所有公民都知晓法律。
既然可以知法等于知法,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能以不知法作为脱逃罪责的理由。
简而言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为个人不知情而放纵可能危害保护动物的行为。
当然,虽然说王老汉不知情不知法不是有效抗辩理由。
不过在量刑时,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如是否初犯、行为的恶性程度等综合考量。
2、王老汉也因自己无知的行为受到惩罚!
《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老汉打死的麝鼠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且其还在事后拿出来进行炫耀,其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这一范畴。
最终,院方经过对全案进行审理后,依法认定王老汉构成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遂对其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
3、王老汉不知法而误杀保护动物,凸显了他们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方面的严重匮乏。
他生活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环境,日常接触到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有限,导致他对麝鼠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一基本法律常识一无所知。
因此,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刻不容缓。
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水平,强化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进而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最终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也避免出现王老汉的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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