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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女子婚内出轨,在车内与情人玩车震,结果过于激动突发脑干出血。情人将女子

安徽亳州,女子婚内出轨,在车内与情人玩车震,结果过于激动突发脑干出血。情人将女子送至卫生院抢救,但未能抢救成功。事后,蒙在鼓里的家人选择报警,声称女子生前被侵犯。民警告知真相后,家人又以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8万余元!情人却辩称:卫生院不具备抢救能力,与自己无关!

(案例来源: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

韩芬40多岁,与李伟是同事关系。因为韩芬与丈夫冯强夫妻感情并不好,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故每次受了委屈,韩芬总会找李伟倾诉。

李伟虽然是个未婚的小伙子,但是对于韩芬这种姐姐,却没有任何的抵抗力。长此以往,两个人的关系就更加深厚起来。

事发当天,李伟驾驶车辆,载着韩芬来到一处人迹罕至的野外,两人在车内亲不自禁起来。

这样的经历,韩芬还是第一次体验,可能是过于激动的缘故,过程中韩芬竟然昏迷了。李伟不敢有任何的耽搁,立刻将韩芬送到最近的卫生院救治。

遗憾的是,经卫生院医生的全力抢救,韩芬还没抢救过来。后经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韩芬气因是突发脑干出血。

冯强接到电话后立刻赶到卫生院,妻子的死让他悲痛不已,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医生告诉他,死者在生前曾有过X行为。

冯强看了看站在身边的李伟,立刻怀疑妻子在生前肯定被李伟侵犯过,于是打电话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韩芬与李伟存在不正常关系,根据现有证据,遂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是冯强还不死心,他认为李伟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如果把韩芬送到大医院,可能韩芬就没事了,于是一纸诉状将李伟高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8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李伟明知韩芬是已婚且育有两个孩子,却依旧和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韩芬的死因是突发脑干出血死亡,这与李伟与韩芬在车内沟通存在因果关系,故李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伟辩称:

与韩芬交往虽然做法不对,但是韩芬并没有提出拒绝,故韩芬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李伟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将韩芬送到最近的卫生院,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没有理由再进行赔偿。

卫生院不具备救助能力,导致韩芬错失最佳治疗时间,如果冯强索要赔偿,应该去找卫生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韩芬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其诱因与在车内发生关系有一定的联系,故李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既往病史,韩芬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明确的认识。为此韩芬应该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伟承担15%的责任,赔偿冯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4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