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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生前,立下遗嘱,3套房子的50%的份额,由2个孩子继承,父母有居住权,

深圳,女子生前,立下遗嘱,3套房子的50%的份额,由2个孩子继承,父母有居住权,不料,女子去世后,女婿反对岳父母居住,说妻子不能独自做主。老两口照顾着2个孩子,怕晚年无家可归,只好起诉,女婿却反诉要求孩子按遗嘱继承房子,法院判决让人暖心。

(案例来源:深圳政法)

陈静的身体一直不太好,生了两个孩子后,除了工作,又要照顾孩子,让她精疲力尽。

她和丈夫周峰商量,不如把父母接来帮忙看孩子,有这好事,周峰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于是,陈静给远在老家的父母打去了求助电话。

老陈夫妻一听女儿遇到了难处,那得帮啊,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陈静特意回了一趟贵州老家,把父母接到深圳。

自从父母来了,陈静终于松了一口气,生活有父母的帮衬轻松了不少。

一直到了2020年,陈静病了,经过治疗后,她觉得身体大不如前,总觉得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她开始担忧起来。

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她心里百感交集,有爸妈照顾孩子,她是放心的,但是,她不放心周峰。

陈静太了解周峰,她如果去世了,他一定会再找的,不是她小人之心,毕竟丈夫还年轻,未来谁又说的准呢!

陈静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她立下了遗嘱:她死后由父母帮忙照顾两个孩子,丈夫周峰负责孩子的抚养费。

另外,3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自己50%的份额,由两个孩子继承,但是,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外公外婆监管。

而且,陈静特意说明,自己父母对3套房子都有居住权。

2020年初,陈静去世了。

女儿去世后,老陈夫妻俩悲痛欲绝,却要强打着精神照顾两个孩子。

而女婿周峰自从陈静走了,对他们没有过一句关心,这让老两口隐隐感到有些不安,还没老呢,就这样,以后怎么能指望的上啊?

老陈不放心,想到女儿立下遗嘱中,说他们有居住权,决定要登记确认一下。

然而,却遭到了周峰的反对。

周峰的反对,导致老陈夫妻俩一直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

老陈也和周峰谈过这个事,他意味深长的说:陈静都走了,她只是想让我们有个地方住,这个遗愿你都不能满足她吗?

周峰不爱听反驳道: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她一个人无权决定,她凭什么一个人决定。

老陈见周峰态度坚决,他也就不在和他争论了,因为他知道,再吵也不会改变什么。

老陈的老伴背着孩子哭诉,我们照顾两个孩子有多辛苦,他周峰一点也不感激,陈静一走,他就变了……

老陈叹了口气,默默在心里做了一个决定。

2023年,老陈夫妻俩将周峰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老两口享有3套房的居住权。

没想到,周峰提起反诉,要求两个孩子按照陈静的遗嘱,继承房屋产权份额。

1、老陈夫妻认为,周峰应该按照陈静的遗嘱,配合进行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老陈夫妻表示,女儿生前立下遗嘱,在老陈夫妻俩去世前都可以居住在3套房子里面。

就是因为女婿反对,才导致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

老陈夫妻希望,女婿周峰配合办理居住权的登记。

2、周峰认为,3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生前无权自己处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周峰和陈静有3套房产,这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陈静立下遗嘱中,处置的是自己那50%的份额,她是有权处置的。

周峰并不知道陈静生前为岳父母设立居住权一事。

不过,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设立居住权的时候,也要征得另一半的同意,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法院经过调解,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院调查,老陈和孩子一直住在南山区的一套房子里,孩子一个读初中,一个读小学。

孩子们表示,愿意继续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另外,南山区的房子也有孩子需要的好的学位。

法院经过调解,提出在南山区这套房子,给老陈夫妻设立居住权。

老陈夫妻同意,周峰也表示接受。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在南山区设立居住权,由老陈夫妻居住,并将3套房中陈静享有的份额依照其遗嘱予以确认。

居住权确定了,老陈夫妻也可以安心的照顾孩子们了。

所以说,陈静生前是有先见之明的,她设立居住权,也保障了父母老有所居,不至于无家可归。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