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下车后忘记锁车门,等他想起来的时候,俩小偷已经趁机将车内钱包偷走,正准备骑摩托车逃离。男子见状开车追赶。没想到过程中,男子开车过猛,将两个小偷撞死。事后,小偷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6万,还叫嚣着让男子牢底坐穿!可男子却说,我就是想拿回自己的钱包,有什么错?
(案例来源:兰州中院)
王凯40多岁,是一名业务员,每天为了生活而到处奔波。说起来惭愧,他自己也记不清有多久没陪孩子了。
事发当天,王凯接到客户电话,说是有紧急的事情需要处理。王凯驾驶车辆来到地下车库,车刚停稳,王凯就火急火燎的往楼上跑去。
就在此时,地下车库的拐角处,刘明与陈辉相视一笑。自从王凯的车辆开进停车场的时候,就被他们哥俩给盯上了。
从王凯的穿着打扮来看,刘明推断出王凯应该是一名业务人员,这一类人的车上,往往会有礼品或者红包之类的东西。
更关键的是,王凯走的匆忙,车辆并没上锁。
刘明和陈辉确定王凯走远后,立刻跑到王凯车前,车门果然被拉开。在副驾驶的位置,有一个黑色的皮包,刘明拿上皮包后,招呼陈辉赶紧撤离。
再说王凯这边,刚跑了几步发现手里空空如也,这才想起来是包没有拿,于是赶紧返回。等他再次回到车位的时候,刚好发现刘明拿着他的皮包准备逃跑。
王凯大喝一声“别跑”!可刘明跟陈辉怎么会坐以待毙?于是骑上摩托车准备逃跑。
王凯反应迅速,驾驶车辆从后面追了上去。两个轮子的摩托车毕竟跑不过四个轮子的小轿车,很快刘明两人就被追上。
而王凯因为车速过快,直接撞向刘明与陈辉,两人当场被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王凯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赔偿86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王凯驾驶车辆追逐刘明、陈辉两人,期间因为车速过快,导致刘明、陈辉死亡。王凯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凯驾驶车辆追逐刘明两人,直至刘明两人被撞,也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该事实经过技术部门的确定,故王凯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故意伤害条件。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关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王凯辩称:
经公安机关证实,刘明与陈辉两人系惯犯,盗窃意图明显。本案中,刘明窃取王凯的皮包,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王凯这才驾车追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明盗取皮包,与王凯驾驶车辆进行追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王凯追逐过程中,致刘明、陈辉死亡,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另在追逐过程中,王凯车速过快,且有逆行的情况,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考虑到王凯认罪认罚,存在自首情节,法院决定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王凯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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