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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老太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到银行将50万元存款取了出来,没想到,过了几天,银

江苏,一老太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到银行将50万元存款取了出来,没想到,过了几天,银行竟然找上门,说这钱不是她的,让她还回来。老太十分恼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不在了,钱就是她的,坚决不肯退还。银行马上将老太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大感意外!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老太从邻居家刚串门回来,发现家里的气氛不对,儿子在唉声叹气,孙子也耷拉着个脑袋,坐在沙发上一言不发,儿媳妇一个人在厨房做饭,也不出声。 王老太觉得很奇怪,便问道:“你们这是咋的了?一个个的,也不说话,发生啥事儿了?” 儿子摇着头告诉王老太说,孙子和女朋友已经开始谈婚论嫁,但是对方提出要在城里买套房才肯结婚,可是以他们家的情况,买房简直是痴人说梦。 可女方父母说了,没有房子的话,这婚就不结了,这可真是愁人啊。 王老太没吱声,她慢慢走回房间,从抽屉拿出一本存折,那里面存了50万,是她和老伴儿一辈子的积蓄。 本想着拿这钱给自己和老伴儿养老,可老伴儿福薄,福还没享到,就先走一步,如今儿孙对王老太都十分孝顺,她都看在眼里,孙子的婚姻大事,作奶奶的,能帮肯定要帮。 于是,王老太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银行将50万全部取了出来,马上给孙子买了一套婚房,一家人沉浸在幸福中。 可没想到,过了几天银行工作人找上门,他们告诉王老太,她取的50万不是她的钱,让她赶紧还回去。 王老太懵了,这钱明明是她和老伴儿辛苦赚的血汗钱,咋存到银行,就变成不是自己的了? 她当即表示,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老伴儿不在了,这钱就由自己支配,没什么不合适的,银行肯定是搞错了。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这钱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是以她过世的老伴儿名义存的,按银行的有关规定,这钱就得按继承的规定来办,王老太私自取走,没有递交相关证明是违法的。 所以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王老太将钱先还回去,等补齐手续了,再来办理取款手续。 王老太十分生气,她马上把一家老小叫上,当着面问他们:“我去银行取这50万,你们有没有意见?” 全家人纷纷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的权利,钱全部交给王老太处理。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不接受这种方式,一再要求王老太还钱,王老太被气到,她直接说:“要钱没有,要命就有一条,这钱明明是我的,你们让我还什么,何况现在钱已经花光了,没法还,你们怎么咋地就咋地。” 银行工作人员见王老太不肯还钱,便放下狠话,如果她三天内不把钱还回去,那就是侵占,他们就要走法律程序。 王老太并没有将这话放在心上,认为银行只是吓唬她罢了,可没想到,过了几天,她真的收到了一纸法院传票,而状告她的正是银行。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老太有权利单独处分这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存折上的50万元,其中有50%的份额,是归王老太本人的,她对这部分钱有绝对的处分权。 但剩下的50%,由于王老太的老伴儿已经去世,那么就要按照继承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常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均采用均等分配原则,也就是说王老太及其子女对此款享有平等继承权,因此,王老太确实不能单独处分50万元存款。 2、银行要求王老太退还50万存款,合理吗? 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对于存款人的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王老太在没有向银行申明其老伴儿已过世,未提供继承公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将50万元取走,银行确实有义务进行追回,但银行审核程序不严格,存在一定的过错。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王老太与其老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双方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而50万元存款,王老太依法享有的份额为50%,也就是25万元,剩下的,应该按继承处理。 银行有义务对存款人的资金进行保护和管理,因此,银行要求提供法律文书并无不妥,但其在工作中,没有认真核实取款人身份和真实情况,存在过错。 王老太明知老伴儿已去世,却没有及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王老太无须归还50万元,但应该向银行补齐有关手续,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