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没扶!”山东,男子见一老人摔倒在地,几个过路人都假装看不见,男子心善,帮忙拨打了120。没想到,老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家属竟然以未尽救治义务为由,将男子和路人告上法庭,索赔14万!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社会与法治) 王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在城市的街道上讨生活。 这天,他和往常一样出车,却在路上看到一个老人躺倒在人行道上,头上不断往外冒血,看样子伤得很重,旁边还有一辆自行车,呈倾倒状态。 看那老人的年纪,和自己的父亲相仿,王强心一紧,赶紧把车停好,打算前去查看老人的伤势。 可刚走两步,他就看到有几个行人走过,但他们都是看了一眼,迟疑几秒后就走开了。 王强清楚,他们是担心老人会赖上他们,毕竟当年的南京案太过轰动,大家都拖家带口的,实在是承受不起这种风险。 王强上有老下有小,他也停下脚步,犹豫着到底要不要上前施救。 可眼看老人的情况越来越不好,王强心底里的善良被激发,他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毕竟自己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贸然上前到时候也说不清楚。 很快,救护车就来了,王强跟着上了车,护送老人一路到了医院,把事情简单陈述了一下便离开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王强做完这一切,心里前所未有的轻松,他赶紧投入了工作中,很快便将此事抛之脑后。 可没想到,过了两天,他突然接到自称是老人家属的电话,王强还以为家属是想向他致谢。 没想到,却听到电话里的人说:“你把我爸给撞倒,以为这样就能跑掉吗?我告诉你,现在我爸不在了,你必须得赔钱!” 王强愣住了,自己好心救人,反而被反咬一口,这都是什么世道啊。 他十分生气,直接说:“我看到老人的时候,他已经倒在那里了,我是好心帮你们叫救护车,难不成,你还想赖上我?我跟你说,人在做天在看,别寒了好人心!” 可老人家属不依不饶,非要王强负责,王强一怒之下,挂断电话,心却坠入了冰点。 没过多久,他便收到了警方的传唤,说他涉嫌一起交通事故,让他配合调查。 王强知道,肯定是老人的家属报的警,如果自己不把情况给他们搞清楚,这辈子是不得安生了。 根据警方调取事发时的视频所示,老人是自己骑着自行车,在经过人行横道的时候,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上,头撞到了水泥地,摔出了血,而那时,刚好老人的周边既没有行人,也没有车辆经过,只有他一人在那里,因此,这事赖不到任何人的头上。 老人家属面面相觑,场面有些难堪,王强十分气愤地说:“我只是过路人,好心帮你们打120救人,你们无凭无据,就想栽赃他人,社会风气就是被你们这种人搞坏的。” 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直到警方出面制止,事情到了这里,很明显,这事跟任何人都没有关系,更赖不到王强身上。 本以为,老人家属会息事宁人,毕竟自己不占理,可没想到,他们的脑回路十分清奇。 他们从医生口中,得知老人是因摔倒在地,导致脑干大出血死亡,也就是说,如果老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这场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他们在看完整个完整视频后,发现除了王强,还有几个行人当时从老人旁边经过,可是他们却都没有任何施救行为。 他们认为,王强及那几个路人见死不救,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老人家属认为,王强等人有救治义务,正是因为他们的不作为,才导致老人死亡,两者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强等人大喊冤枉,声称自己只是路过,根本没有碰到老人,而老人不是自己的亲属,他们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构成侵权,老人家属属于强辞夺理。 2、路人究竟有没有救助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00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助人为乐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在路遇他人身体健康及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有义务进行帮扶,但这种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属于道德范畴,不能强求。 但如果王强等过路人的职业性质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老人的近亲属,其作为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如果见死不救,则涉嫌不作为犯罪,需承担刑责。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所示,老人为自己摔倒受伤,导致死亡,而王强及路人在此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求! 如今谁死谁有理已经行不通了,王强好心打电话救人,是一种善举,应该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却差点儿惹祸上身。 有人说,讹人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你们说呢?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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