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威武!”内蒙古,一大爷在村道开着三轮车,打算去给庄稼施肥,没想到,路遇交警查车。交警认定,大爷为无证驾驶,开出了2000元的罚单,还将三轮车给扣了下来。大爷不服,认为村道不归交警管,于是,他直接将交警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让人始料未及! (来源:内蒙古库伦旗法院) 这天,张大爷正在家门前纳凉,却看到陆续有村民骑着三轮车从门前经过,车上还放着几袋化肥。 他想到,自己的那几亩田里的庄稼,也差不多要施肥了,于是,他赶紧到镇上买了几袋化肥。 次日清晨,张大爷便迎着柔和的阳光,哼着小曲儿,骑着自家的三轮车出发了。 可没想到,他才上了水泥村道没多久,便迎面走来了几个交警,朝他挥了挥手,示意他停下来。 村道出现交警,这情况可不多见,张大爷以为是前面出现了交通事故,警方在查案呢。 他赶紧停车,笑着问:“警察同志,这是咋的了?” 交警敬了个礼,对张大爷说:“大爷,您好,请您出示一下您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张大爷有些懵圈,他呆在村里几十年了,可从来没听说过,谁开三轮车还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更何况,那辆三轮车只是干农活时在村里搬运一下东西,平时根本不开,哪来的行驶证呢。 张大爷当即说:“警察同志,你是不是搞错了,我这是三轮车,没听说要驾驶证啊,我只在村里跑跑,平时都是放在家里的。” 交警一听,便耐心解释:“大爷,您这虽然是三轮车,但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按规定,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不能上路的,您既然没办证,那就属于无证驾驶,我们需要依法对您进行罚款和扣车。” 这下,张大爷不干了,且不说自己急着送化肥去地里施肥,单是这违法的帽子,他就不能戴啊。 于是,他就说:“村里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三轮车,我又没有去公路上跑,你们凭啥罚我,我不接受,我不服!” 可不管他好说歹说,交警还是将他的车给拉走了,没过几天,张大爷果然收到了一张2000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张大爷十分愤怒,他认为,自己清白一生,从来没有做过什么违法乱纪的事,如今年纪大了,却要被人冤枉,这口气,他无论如何也咽不下去。 于是,他在咨询了专业人士后,一纸诉状,将涉事的执法部门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大爷认为,自己确实无证驾驶三轮车,但是只是在村道里骑,平时用来送农用物资,并没有违反规定跑到公路上去,根本没有违法,交警处罚自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解释道路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事发路段,为村里的水泥村道,平时由村民们自发进行维护和使用。 张大爷认为,村道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的“道路”标准,所以自己在村道里行驶,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应该接受处罚。 2、交警部门反驳,张大爷所行驶的路段,也为交警管辖范围,为“村村通”政府工程所修的路,也应当按“道路”的标准使用,张大爷无证行驶机动车,违反交规,交警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罚和扣车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交警执法记录仪显示,张大爷亲口承认,其并未考取驾驶证,还经常使用三轮车在案涉路段运送农用物资,已构成无证行驶的事实,为累犯。 因此,交警对其下达的2000元行政处罚,有理有据,法律适用恰当,并无不妥。 3、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大爷所行驶的路段,究竟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范围。 交警认定,案发路段为其有权管辖的“道路”路段,所以张大爷应该接受处罚。 那么,交警的说法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明该村道为其监管的范围,才能合理执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交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对自己的说法进行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对张大爷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应及时归还张大爷的三轮车,并将已收取的2000元罚款返还。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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