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花了3.55万元买了一部二手车,开回家之后,男子就打算把车子重新打理一番,结果在副驾驶座位下方发现了一个文件,男子好奇的打开看了看,这才发现车行送给了自己一个“大惊喜”。
李先生学完车不久,需要买一部二手车练练手,于是便在一家二手车行看中了一款朗逸轿车,由于二手车行也是刚刚收来的车,还没有做整备就被李先生看上了。
这部车子之前已经有三名车主了,过到李先生名下,就已经成了四手车。随即,双方约定好了价格是3.55万元,李先生顺利的把车子开了回去。差不多过了6天的时候,李先生打算把车子清理一番,让车内车外更加整洁。
随即,李先生找来了吸尘器,对着车内吸附了一番,结果,在副驾驶座位下,李先生吸出来一张纸,出于好奇,李先生就把这张纸打开了,结果发现是一张死亡证明。
但是,当李先生看到死亡人的姓名时候却大吃一惊,原来死者是第一任的车主。由于买车的时候,李先生专门就这个问题和车行有过沟通,车行表示过没有这方面的事情,自己才下定决定买的。
于是,李先生提出了原价退车的要求。
可是,二手车行一名负责人却表示,俺出去收车还要问一问第一任车主去世了没有?你这都是第四任车主了。
而且,人家现任车主卖的车,我也是把钱转给了现任车主,第一任车主是否去世,我们也不可能知道。
后来,经过层层询问得知,第一任车主是因为自身疾病去世的,并不是在车上去世的,二手车行便拒绝了李先生原价退车的要求。
有人就说,人家是第一任车主去世了,第二任、第三任都没说什么,你第四任了还说啥?
还有人说,人家车商说的没问题,人家去收车,也不可能问问第一任车主去世了没有,这多不礼貌。
二手车行的行为,算是消费欺诈吗?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领域,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所以,对消费欺诈的认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陷入认识错误;消费者因认识错误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产品或服务属于消费行为。
本案中,二手车行显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消费者对此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第一任车主是否去世,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关系,除非是第一任车主因为交通事故在车上去世,那么,才有可能属于欺诈行为。
李先生提出了退车,其实,就是希望解除和车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李先生才有权解除合同。
购买二手车,其实一定程度上,就要一定程度上接受二手车的瑕疵,否则,直接买新的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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