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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手术后终生瘫痪,医院赔了54万

[吧唧R]2022年2月12日,陆某因“头晕5年,四肢麻木伴行走不稳2年余”,至A医院住院治 疗。 入院后经相关检查,A医院于2月21日,为陆某行“颈椎前路椎间盘切除减压融 合内固定术”。 [汗颜R]术后,陆某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感觉减退。因症状无明显缓 解,于3月17日转入该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 疗。 4月28日,陆某从A医院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不完全性瘫痪;2.颈部脊髓损伤(ASIAC5C 级);3.颈椎间盘突出症;4.颈椎椎管窄…… [吧唧R]出院当日,陆某转至B医院骨外科继续治 疗,该院于4月29日为陆某行“后入路颈椎翻修术[颈椎]+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术+椎板植骨融 合术”。术后,陆某病情有所好转,于5月14日办理出院。 当日,陆某又转至A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 疗,至12月14日办理出院。 [失望R]2023年2月6日,陆某到C医院康复科住院治 疗,至4月14日办理出院。4月22日,陆某再次到C医院康复科住院治 疗,至7月7日出院。 持续进行康复治 疗...... [可怜R]术后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需要不断地辗转康复治 疗,陆某家属想要弄清楚,陆某如今的情况,到底和医院的诊疗有没有关系。在朋友的介绍下,陆某家属找到了我们。 我们组织医法专家团对陆某就诊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委托。 [向右R]后续,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一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陆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 疗过错,该医 疗过错与陆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 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同等作用之间。其参与程度建议为45-55o/o。医方在其诊疗行为中按规定尽到了说明义务及取得患者或患者近 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颈部脊髓损伤为该手 术的并发症,但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其手 术操作过程是否完全规范不能明确,故认为医方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之义务,则存在过错。) [二R]被鉴定人陆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 [三R]被鉴定人陆某的后续治 疗费建议为800-1200元/月(二年内)。 [四R]被鉴定人陆某目前的护理依赖程度可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可为1人);其营养期可为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此次伤残评定前一日止。 [打卡R]蕞终,一审法 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医方承担53o/o的责任比例,赔54072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