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大出血无血可用,生产后2日死亡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对产后病情的观察、监测不到位;发生产后出血后,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未及时启动产后出血急救方案,未按产后出血流程规范处理,相关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备血、输血不及时,补充液体量不足)。
[二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60-90o/o。
[三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分娩方式、产程监护等符合医 疗原则和诊疗规范;前期已尽到病情说明义务、取得被鉴定人柳某或者申请人明确知情同意的义务。
[四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资料中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虽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柳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当前医 疗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造成柳某死亡的后果,法 院酌情由A医院承担75o/o的赔偿责任。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