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霸占别人老婆的下场!”河北, 一男子惦记一个少妇,深夜爬墙进入,结果不小心摔断了腿。男子竟还要求少妇的老公,照顾他到康复,老公痛快答应。可后来,男子又提了一个更过分的要求,老公拿起斧头敲碎了男子的脑袋,后主动投案自首。 (案例来源:忏悔录) 陈朋在外面打工,这天,他突然接到老父亲打来的电话:“你赶紧回来一趟吧,你媳妇出事了。” 陈朋追问出了什么事,父亲却欲言又止,反复强调让陈朋尽快回家。 陈朋带着满腹疑问坐上回家的列车。 一进门,妻子洪英就哭着跪倒在陈朋面前。主动坦白她招惹上了一个不该惹的男人,对方现在对她纠缠不放。 原来,一年前洪英跟老公闹了点别扭,赌气独自去北京打工。在打工期间,她跟一个叫王森的工友来往密切。 据洪英说,得知王森自幼丧父丧母,她一直都是把王森当弟弟看待,有空的时候帮他洗洗衣服什么 的。 可后来,王森却对她展开猛烈追求,洪英明确告诉王森,自己有老公和孩子,他们是不可能有未来的。 洪英嘴上这么说,但还是依旧跟王森频繁接触。这晚,两人还在宿舍一起喝酒,次日洪英醒来,发现自己躺在王森的床上。 洪英说当时她很生气,可打从那以后,她就跟王森同居在一起。在两人交往期间,洪英这才发现看似老实巴交的王森,实际上是一个暴躁男,稍有不顺心就会发脾气,喝醉了还会对她动粗。 洪英不想再继续跟王森交往,提出分手被威胁,无奈之下洪英选择辞职离开,随后去了她亲戚厂里上班。 可王森却紧跟其后,对洪英纠缠不清。两人的关系传得沸沸扬扬,洪英再次选择逃避,她本以为回到老家,就能彻底摆脱王森。 可王森这家伙居然也跟到洪英老家,晚上,他想爬墙进入洪英家中,结果从墙上摔下来,这个无赖居然还要求洪英负全责,要求她照顾到康复。 所以,老陈才打电话让儿子回来处理此事。 陈朋得知整件事的前因后果,虽然很生气,可当他见妻子声泪俱下忏悔,又不禁有些心软。事后,王森承诺只要他脚能走路,就会离开绝不会再打扰他们。陈朋在小旅馆租了一间房,将王森安置在那里,他每天都过去照顾。 王森每天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几天后,他又提了一个更过分的要求,希望洪英能够亲自照顾他。 陈朋断然拒绝,可王森每天吵闹不断,为了早点送走这个无赖,陈朋又选择了退让。最终同意将王森接到他工作的地方,以后由他们夫妻俩共同照顾王森。 双方协商好之后,王森推了一辆自行车,去旅店将王森接回来。 当时,天气格外闷热,陈朋将王森抱到自行车后座,一想到未来的十几天,三个人要共处一室,陈朋就觉得无比憋屈,更让他头疼的是,不知该如何向同事们介绍王森的身份。 而这时,王森却突然开导起陈朋。 兄弟呀!这样的事你也不要太放在心上,想开一点没事的。实不相瞒,我是没打算离开洪英,等我腿康复之后,我还会继续跟她耍朋友,你就选择接受现实吧! 在那一刻,陈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他扭过头质问王森:“你怎么说话能出尔反尔呢?你这样让我以后怎么出去见人?” 可王森却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多么荒唐的事,还嘲笑陈明太古板,没必要这么生气。 当一个老实男人隐忍久了,那后果是相当可怕的。紧接着,陈明从自行车前篮拿起一把他工作时用的铁锤,突然转过身,疯狂朝王森头上砸去。 作案后,陈明将王森随意扔弃在马路旁边的垃圾堆,几天后,承受不住压力的陈明,选择主动投案自首。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森惦记别人老婆,有错在先,可事情败露,他不仅没有悔改,反而耍无赖欺负老实人。他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触碰到陈朋的底线,导致陈朋冲动之下,做出疯狂的决定。 陈朋属于激情杀人,且作案后他又自首,另外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综合以上这些因素,会酌情适当给他减轻处罚。 2、王森这样的做法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森明知道洪英已婚,却还对她纠缠不清,洪英明确拒绝不想跟他交往,王森却选择走极端,威胁恐吓不会放过洪英家人,王森的所作所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违反相关法律。 要说起来,真正的“凶手”应该是王森自己,是他的不端行为给自己惹来杀身之祸。 3、《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洪英为了一时的愉悦,让自己和整个家庭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导致一个好端端的家,因她而毁。 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身为人妻为人夫之后,就要懂得克制自己的欲望,忠于婚姻,忠于家庭,夫妻俩相互尊重。 放任自我,只会自食苦果。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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