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天花板!”山西,一女子请同事吃烧烤,消费892元。店里搞促销老板只收她89.2元,可结完账女子却要求老板退她100块,遭到拒绝,女子在店里大吵大闹,还打电话叫来警察。在女子看来,她点的羊肉串少了20串,老板退她100块天经地义。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程梅在一家公司当白领,而且还是部门主管。她虽然收入可观,但很会精打细算。 这天,当地有家酒吧餐厅刚开业,为了拉人气打广告,老板推出了很多消费满800元的一折优惠券。 程梅的朋友恰好收到了几张优惠券,所以就送了一张给她。 早在一个月前,陈梅就答应请手下的员工吃顿大餐,因为心疼钱,所以一直没付诸行动,程梅想好好利用这张优惠券。 打定主意后,程梅立即在工作群里艾特所有人,宣布自己晚上要吃他们去吃烧烤。 同事们倍感意外,同时大家也是满怀期待。 下班后,程梅带着几名女同事直奔酒吧餐厅,程梅将菜单递到同事们面前,让她们尽情地点,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不一会儿,桌子上各种各样的美食应有尽有,大家把酒言欢,吃得别提有多么带劲。 2个小时后,程梅起身去结账。服务员拿出账单算了一下,告诉她总计消费892块。 程梅笑着从包里拿出一折券,收银员按促销规定只收了她89.2块。按说,这一次程梅用餐,相当于是“白嫖”,毕竟这么多人吃,她只花了这么点钱。 可程梅却并不这么想,她想起自己点了45串羊肉串,可端上桌的只有25串,让她郁闷的是没上桌的20串羊肉串也算进去了。 羊肉串正常价是每串5块钱,因此程梅要求收银员退她100块。 收银员说店里是因为羊肉串没有货了,并不是故意不给她, 要退就按一折价退10块,如果程梅不同意,还可以再点其他食物替代羊肉串。 但在程梅看来,她使用优惠券结账那是自己的事,跟餐厅没有关系,他们就应该按原价退给她。 程梅的同事站在一旁都有些不好意思,毕竟已经是白嫖了,如果还要让店里退100块,还不是相当于还赚了10.8块。 几个同事都小声地劝程梅算了,但程梅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餐厅就该退她100块,眼见所有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自己,程梅为了证明她的诉求合情合理,还主动打电话报警。 程梅见到民警,就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诉说她的委屈,声称餐厅这样的行为太过分。明明是他们没有履行合同,少给了20串羊肉串,算账的时候按5块一根算,现在只肯退10块钱,没这个道理。 餐厅老板表示很无语,他们结账就是按一折,退钱自然也要按一折。本身他们就是亏本买卖,没有理由还要再倒贴100块。 老板态度也很坚决,绝不可能退100块,说破天都没有这样的道理。 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警方两边劝说,好说歹说程梅同意老板退10块,可她又非要老板赔礼道歉 才肯罢休。 老板或许是吵累了,不想因为程梅影响自己店里的生意,最终心不甘情不愿地跟她道歉。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程梅认为餐厅没有履行合同,她要求赔偿损失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程梅看来,她点了45串羊肉串,餐厅却只提供25串,餐厅没有履行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承担违约责任。 而她的要求也不高,5元一串退100块合情合理。这跟她结账时使用一折优惠券是两码事,餐厅就该按合同办事。 2、餐厅则认为,退10块钱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餐厅看来,他们跟消费者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他们结账时遵守促销活动所约定的一折优惠,履行了自己的承诺,那么即便是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现在需要退款,也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退钱。 程梅等人消费了892元,实际只支付89.2元。如果餐厅还要再退她100块,那就相当于程梅等人白嫖一顿,还赚了10.8块,这就是变相吃“霸王餐”。 3、网友认为,假如餐厅退了100块给程梅,那根据消费满800元享受一折优惠这个规定,程梅不具备享受优惠资格,理应还要再支付一笔钱给餐厅。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程梅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认一个死理,羊肉串标价是5元就该退她5元,却丝毫没有站在餐厅的立场。 开门做生意无非就是为了赚钱,程梅相当于白嫖了一顿就该知足,还这样斤斤计较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如果真要计较,网友的这种算法也没有错。 所以,不要为了贪一时便宜因小失大,另外就算是餐厅退了100块,程梅也输了格局。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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