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答应了男子,只要男子给500元,就能够有两次亲密接触的机会,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可男子在第一次后,竟然要求不戴套,否则就退钱。女子无奈之下同意了。可男子事后却掏出了一把刀,威胁女子,要求女子退还500元,并且赔偿7000元的精神损害金。女子在安全后,非常的愤怒,报警。最终男子和女子都受到了处罚。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胡小丽接到了一单,是熟客介绍的,胡小丽以500元的优惠价格,同意与之发生两次亲密接触。 按照杨勇提供的酒店地址,胡小丽一番梳妆打扮,来到了酒店。 胡小丽要求先付钱,杨勇爽快的答应了。 同时胡小丽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杨勇也答应了。 在有了第一次亲密接触后,杨勇要求不做安全措施,再来一次。 胡小丽不答应,杨勇便耍赖说,如果不答应的话,那就退还刚刚转的500元。 这一行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胡小丽不想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就勉为其难的答应了。 等杨勇完事后,胡小丽准备离开,不料杨勇却掏出一把刀,威逼胡小丽。 胡小丽吓的惊慌失措,连忙说道,你干什么呀?我不是答应了你吗? 而杨勇却说,少废话,把刚刚我转给你的500元退还给我,否则我对你不客气。 这太不讲武德了,但为了安全考虑,虽然胡小丽很生气,也只好乖乖的将500元退还给了杨勇。 胡小丽原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不料杨勇又狮子大开口,让胡小丽赔偿自己7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胡小丽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心里害怕,谎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 杨勇却夺过胡小丽的手机,逼迫胡小丽将手机解锁。杨勇一看胡小丽手机账户上有7000余元,便立刻逼迫胡小丽转账。 胡小丽稍微有迟疑,杨勇就用刀在胡小丽的脸上晃来晃去,说你再不转,小心我划花你的脸。 胡小丽被震慑住了,只好乖乖的听话,将手机里的7000元转给了杨勇。 杨勇随即回了一句欠款1200元,就将胡小丽联系方式拉黑了,杨勇已经想好了说辞。 如果被抓,杨勇会说,自己给了5800元现金给胡小丽,胡小丽转了自己7000元,加上自己欠她1200元,这样就能自圆其说。 为了保险起见,杨勇在离开前还是威胁胡小丽说,如果胡小丽胆敢报警,自己一定会找胡小丽麻烦的,饶不了胡小丽的。 胡小丽被吓得瑟瑟发抖,好不容易等杨勇离开了,胡小丽还是惊魂未定。 可胡小丽越想越生气,自己辛辛苦苦赚的7000元就这样被杨勇拿走了,这就是仙人跳呀,杨勇就是抢劫和逼迫。 思虑再三,胡小丽觉得还是应该报警。如果报警,自己最多不过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杨勇会被判刑,这样才能给自己出一口恶气。 胡小丽来到派出所报警,警方认定是刑事案件,便很快将杨勇抓获归案。 面对审讯,杨勇却说,他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就算是也只是违法行为,是PC,不是强迫。 至于抢劫7000元,那更是无稽之谈。杨勇将早已编好的说辞应付,说自己与胡小丽是经济纠纷,自己欠了胡小丽1200元。 然而警方却通过调查认定,杨勇与胡小丽从事违法活动,两人都应受到处罚。同时杨勇逼迫胡小丽转账7000元,构成抢劫。所以警方对杨勇刑事拘留,而对胡小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胡小丽和杨勇两人都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胡小丽和杨勇两人从事了违法活动,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同时,胡小丽和杨勇两人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胡小丽涉嫌违法,而杨勇则更严重,涉嫌犯罪,两人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胡小丽指控杨勇强 奸,罪名成立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次,胡小丽同意,第二次,胡小丽不同意不做安检措施,但最后还是勉为其难答应了。所以不能算是违背胡小丽的意愿,杨勇不构成此罪名。 3、胡小丽指控杨勇抢劫,罪名成立吗?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小刀胁迫胡小丽转账,胡小丽在害怕的心情下,转账。杨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杨勇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杨勇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杨勇真的是太不讲武德了,锒铛入狱,也是他咎由自取,与人无尤。 那7000元要不要退还给胡小丽呢?那要看这7000元的来源是否合法。 如果是胡小丽从事违法活动得来的,那么这7000元就应当予以没收。如果是胡小丽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退还。 胡小丽也违法了,也应当受到处罚。 胡小丽因为从事违法活动,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0元的罚款。而那500元则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以没收。 所以,一定要遵纪守法,这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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