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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名18岁青年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3年!案件起因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街头围殴

吉林一名18岁青年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3年!案件起因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街头围殴,青年被强行拖拽,无辜遭受暴力袭击。他试图解释,却被施暴者无视。混乱中,青年为自卫,持刀反击,却意外导致一人死亡。法院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青年不服,坚决上诉。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一个令人震惊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男子遭殴打反杀一人获刑,申诉被驳回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8年2月5日,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一家普通的娱乐场所。当时,一群人突然闯入,将正在游戏厅里的陶利强行拖拽到门外。 这群人中,有人声称陶利前一天在旱冰场调戏妇女,要对他“进行教训”。然而,陶利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更没有去过所谓的旱冰场。 面對突如其来的指责和殴打,陶利无力辩解,只能本能地进行反抗。混乱中,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最终刺伤了其中一人——苏某某。 事发后,陶利惊慌失措地逃离了现场,但随后又担心遭到报复,便带着另一把刀返回。就在这时,警方赶到,将陶利当场控制。苏某某则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死者苏某某的特殊身份,蒙上了一层阴影。据了解,苏某某的父亲是当地林业局的干部,案发时担任总工程师一职,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更令人不安的是,苏某某的尸检地点,竟然就选在了与其父亲单位有关联的露水河林业局职工医院,而负责尸检的法医刘某某,也是该院的工作人员。 1998年7月,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陶利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陶利不服,随即提起上诉。然而,1998年11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漫长的铁窗生涯开始了,但陶利心中那份对真相和公正的渴望,却从未熄灭。在狱中,他开始自学法律知识,并坚持申诉。 2006年,陶利服刑8年后被释放。出狱后,他继续为自己的案件奔走,希望能够推翻原判,证明自己的清白。 2006年和2019年,陶利先后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但均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被驳回。 2020年,陶利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 经过一年多的审查,2021年10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建议吉林省高院对陶利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这份建议书,犹如黑暗中的一道曙光,让陶利看到了希望。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陶利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其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然而,希望的火苗很快又被浇灭。2021年12月,吉林省高院针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作出了“不予采纳”的决定。 检、法两方,针对同一案件,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究竟是为何? 在案件的诸多疑点中,最令人费解的是,关于案发时“苏某某是否追赶陶利”这一关键事实,检、法双方的认定竟然完全相反。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明确指出,苏某某等人对陶利的殴打行为,符合“行凶”的构成要件,陶利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根据证人证言,陶利在逃离时,苏某某等人依然手持木棒等工具进行追赶,陶利并未脱离危险范围。 然而,吉林省高院却认为,陶利在被追打跑出数米后,苏某某等人已经停止了对他的殴打行为,陶利已经脱离了不法侵害,其持刀返回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卷宗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并未追赶陶利”,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这句话赫然出现在关键的位置。而正是这句话,成为了法院判定陶利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依据。 然而,陶利却对这句话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他指出,这段文字的墨迹颜色和连笔程度,与上下文明显不同,怀疑是被人为添加进去的。不仅如此,陶利还坚称,笔录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 为了查明真相,陶利多年来一直要求相关部门对笔录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希望能与当时的书记员当面对质。然而,时至今日,官方依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也没有安排他与书记员见面。 “如果这段话真的是后来被人添加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就完全变了。” 陶利的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能够证明陶利是在被追赶的过程中进行反击的,那么他的行为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该被判刑。” 26年,对于很多人来说,或许只是人生长河中的一段短暂的过往。但对陶利来说,却是他人生中最黑暗、最无助、也最漫长的岁月。26年来,他从未放弃过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正的期盼。 如今,案件依然疑云重重,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我们期待着,相关部门能够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案件的疑点进行彻查,还陶利一个清白,还案件一个真相,让正义的阳光,最终能够照亮这起跨越26年的申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