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凭什么开除我?!” 周末逛超市,女收银员竟被自家经理骂成贼,还被当场开除! (来源:1818黄金眼) “我辛辛苦苦上班,就为了省几块钱买点打折货,结果被公司开除了,还被扣上‘盗窃’的帽子,这还有天理吗?” 周女士最近的遭遇,可把网友们炸开了锅。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也挺奇葩,周女士在一家超市做导购,想着家境一般,平时工作又接触各种折扣信息,就想趁着休息日薅点羊毛,买点便宜货。 结果,就因为这几件打折商品,她与超市彻底闹掰了。 事情是这样的,那天周女士在超市折扣区精挑细选了一堆打折商品,兴冲冲地去结账,结果被同事拦了下来,说她违反了公司规定,这属于“盗窃”。 周女士当场就懵了,自己光明正大买东西,怎么就成了“贼”了呢?同事搬出了公司内部的《员工禁止条例》,上面赫然写着“禁止员工购买折扣产品”。 周女士跟这位同事理论半天,结果人家油盐不进,非说这是公司规定,谁也不能例外。眼看着争执不下,超市经理也被惊动了。 本以为经理能主持公道,谁知他比那位同事更“刚”,直接搬出规定,说要么周女士把买的折扣商品退回去,并且接受处罚,要么就卷铺盖走人。 这可把周女士气坏了,自己明明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要受这份委屈?于是乎,双方就这样杠上了,最后超市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把周女士给辞退了。 这件事很快就在网上发酵,网友们纷纷站队,有人觉得超市规定不合理,员工休息时间购物,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受到限制。 也有人认为,公司制定规定自然有其道理,员工应该遵守,不能搞特殊化。 不过,舆论的风向很快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周女士遭遇的不公待遇,毕竟“盗窃”这顶帽子,谁戴上都会觉得不舒服。 网友们纷纷声讨超市,认为其做法太过分,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员工的名誉。 这件事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从法律角度对事件进行了分析,认为超市的规定和做法存在诸多问题。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而《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超市单方面禁止员工购买折扣商品,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属于限制员工消费自由,侵犯了员工的公平交易权。 超市指控周女士“盗窃”更是毫无根据。《刑法》对于盗窃罪的定义非常明确,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而周女士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购物行为,她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不存在任何非法占有目的,根本构不成盗窃罪。 更重要的是,超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给周女士扣上“盗窃”的帽子,这不仅是对她人格的侮辱,也损害了她的名誉权,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 在舆论和法律的双重压力下,超市最终选择了妥协,公开向周女士道歉,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让任何人随意践踏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员工的利益。只有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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