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随着“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发布,“离婚冷静期”再次出现在热搜榜上。有很多读者从民法典出台以来就在后台持续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太多,根本看不过来。就算看了,每一个字也都懂,但串在一起,就又迷糊了。也有不少读者仍旧在好奇“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所以今天,我带大家回顾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一、离婚冷静期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加上预约的时间,可能长达90天。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离婚会变得很困难! 现实中确实有冲动离婚的夫妻,但也有不少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哪怕离婚的决定可能是错的,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毕竟是第一次离婚,考虑离婚后的问题比较模糊或比较少。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有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看这个思维导图就可以了。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九、离婚经济补偿。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十、居住权。 #婚姻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