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暴力强拆的后果!”江苏,61岁大妈得知拿到拆迁款,买不起新房,不愿搬离。拆迁队多次上门又打又砸,大妈吓得不敢回家,躲到女儿家中,可拆迁队紧跟其后疯狂踢门,又殴打大妈儿子。大妈女儿担心弟弟安危,拿起一把菜刀冲出房门,把拆迁队负责人当场砍死,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 李大妈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家里经济条件很一般。这年,他们那个地方整体拆迁,李大妈本以为,拿到拆迁款能够换一套大房子。 可谁想,开发商给出的补偿款每平只有600块,而当地房价每平高达2800元。如果房子拆了,李大妈可能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这点补偿款显然无法买到房子。 李大妈不愿意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拆迁公司为了让她尽快搬离,竟多次上门又打又砸,企图逼迫李大妈妥协。 可不管这些人怎么折腾,李大妈就是要做一个“钉子户”,后来,这些人的手段越来越过分,不仅砸坏他们家的玻璃,还用胶水堵住锁,朝他们家里扔鸡蛋,放火焚烧他们家门前的木柴。 这些不管用,拆迁队主要负责人袁春又换新花样,把李大妈打得鼻青脸肿。 打从那以后,李大妈吓得不敢回家。躲到女儿王玲家中,可没过多久,袁春等人又找过来疯狂砸门,还在门外威胁,李大妈影响拆迁进度,就算把她打伤打残,也不会有人管。 除了威胁,这些人还用极其难听的话辱骂母女俩人,而当时王玲的老公不在家,李大妈站在窗口向外求助。 得知母亲和姐姐的情况,李大妈的儿子王森立即赶来。结果在楼梯口跟拆迁队成员打起来了,在房间的王玲担心弟弟吃亏,在里面喊话如果拆迁队还不停手,她就会跟他们同归于尽。 可袁春等人并没当一回事。王玲见状,拿起一把菜刀冲出房门,对着带头的袁春一顿乱砍,随后又挥舞着菜刀朝其他人身上砍去。 最终的结果造成一死六伤,袁春当场死亡。 而这边,袁春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儿子死得太委屈,声称袁春是一个善良,懂礼貌的人,这仅仅只是他的工作。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王玲的律师认为,拆迁队堵在王玲家门口,威胁、恐吓。王玲拿刀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王玲在受到惊吓之后,出于本能保护自己的弟弟和母亲,在律师看来,当时10个拆迁队成员,疯狂踢门,暴力威胁,存在一定的过错。 王玲的行为虽然构成防卫过当,但情有可原。根据相关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王玲8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27万。 2、王玲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改判王玲有期徒刑5年。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王玲以故意杀人罪定刑,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认为,王玲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意识上,她并没有想过要袁春的命,在那种的情况下,她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家人不受伤害。 再者,袁春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别人屈服,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这才是导致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二审改判王玲5年,赔偿受害者家属27万。 袁春父母表示不理解,认为杀人偿命,判王玲5年太轻。 3、拆迁补偿款应该公平、公正、合理,和平协商。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因觉得补偿款价格不合适,不愿意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如果拆迁队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离。 回到本案中,就算是李大妈被迫在拆迁协议书上签了字,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合同,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法律虽然很健全,要对于有些人来说却是一纸空白,普通老百姓想要维权并非易事,当地这种暴力强拆的行为不止李大妈一家,大多数人选择妥协,像李大妈这样顽抗到底的很少。 李大妈声称她并不是不讲道理的人,她只是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上面拆她的房子,至少要给她重新安排一个落脚的地方,她的要求真的一点不高。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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