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男子花了79元,购买了4.7斤的猪肉。可当男子提着猪肉坐车回家时,却被执法人员拦住。执法人员认为猪肉是从外省流入的,应当予以没收。男子说,猪肉是从市场购买的,有当地的检验检疫章。可执法人员坚持要求没收。男子说,既然要没收猪肉,可以,但必须开单据。可执法人员不理会。男子大怒,一纸诉状起诉。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宋小伟是农民,他来到县里菜市场,购买了4.7斤的猪肉,花了他79元。 宋小伟想要将这些猪肉包饺子和妻子一起吃的。 买完猪肉后,宋小伟还购买了一些其他的佐料,然后就准备搭车回农村的家。 当宋小伟坐着出租车,路过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拦住了。 执法人员看到宋小伟手上提着猪肉,让宋小伟将猪肉给他们检查。 宋小伟觉得莫名其妙,连忙问,怎么了,我的猪肉有什么问题吗? 执法人员说,最近外省流行猪瘟,为了确保群众餐桌上的食品安全,一定要检查购买的猪肉是否是外省流入的,希望配合。 宋小伟看到执法人员义正言辞,也只好配合了,将4.7斤的猪肉递给了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接过猪肉,仔细查看,说这是外省的猪肉,违反了法规,应当予以没收。 听到自己的猪肉要被没收,宋小伟连忙解释说,这猪肉是我从市场上购买的,上面有当地的检验检疫章,而且这个猪肉我是用来包饺子吃的。 执法人员连忙说道,我这是为了你好,如果你将这个不安全的猪肉吃下去,你负得了责吗? 既然执法人员是出于好心好意,那宋小伟也只好说,没收就没收吧,但你得给我开个单据,我这样好回去给老婆交代,因为她非常想吃猪肉馅的饺子,现在猪肉没了,我得有一个理由呀。 面对宋小伟索要没收单据,执法人员说没有没收单据。 宋小伟本来还想据理力争的,但执法人员不耐烦,让宋小伟赶紧离开,后面还有需要检查的人员和猪肉呢。 宋小伟只好作罢。回到家,宋小伟果然遭到了妻子的一顿数落。 宋小伟只好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妻子,妻子不相信,认为其中有猫腻。 妻子对宋小伟说,我们配合执法当然是没问题的,他要没收就没收,但必须要开没收单据呀,他不开单据,那谁知道他将我们的猪肉怎么处理的呢? 宋小伟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后来在妻子的鼓励下,宋小伟一纸诉状,将当时的执法人员起诉,要求执法人员退还自己4.7斤猪肉。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主张。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第一,执法人员向法庭提供了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显示,执法人员要求宋小伟配合检查,宋小伟也将猪肉给执法人员检查了。执法人员说,猪肉不合格,要予以没收。执法记录仪还原了案发当天的经过。 第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2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说,他们设立检查站,是经过上级同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省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当地。 而当时宋小伟购买的猪肉的确是未经过检验检疫的,所以将其没收是有道理的。 2、宋小伟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宋小伟说,配合执法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己也愿意配合执法。所以,自己将猪肉交给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说猪肉是不合格的,虽然自己不同意这种说法,但对于予以没收,自己也没有意见。 第二,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宋小伟说,4.7斤猪肉是自己花了79元购买的呀,是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 既然要没收自己的猪肉,那自己要求执法人员出具没收票据,也是正当的,合法的。 自己也不是不明事理,为了大家的安全,自己当然可以舍弃4.7斤猪肉,但是执法人员没收猪肉竟然没有票据,这显然是程序违法,是不合常理的。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宋小伟的猪肉是外省流入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宋小伟购买的猪肉不是从外省流入的。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执法人员没有收宋小伟的猪肉,需要出具罚没单据,但执法人员没有出具,那就是程序违法。 所以,法院判决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需退还4.7斤猪肉给宋小伟。但猪肉可能不在了,应当折价79元赔偿给宋小伟。至于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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