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喝醉入住酒店,打电话叫异性朋友过来陪她。两人发生完关系后,男人女儿发高烧,提前离开。女子连着给对方打了7次电话,说自己不舒服,可男人劝女子打120。事后,男子办完事回到酒店,发现女子已经停止心跳。女子家属向男子索赔76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 李梅独自在外面打工,一个月才回去一趟。 这天,李梅跟单位同事一起在KTV聚餐,李梅不停地跟同事交杯换盏。连着十几杯酒下肚,李梅喝到走路都摇摇晃晃。 随后,李梅入住在KTV附近一家酒店。情绪激动的她,打电话要求情人王森出来陪她。两人正处于热恋期,挂完电话,王森谎称单位临时有急事,需要去处理。 王森跟妻子结婚12年,育有一儿一女。小女儿还不到1周岁,可就在妻子怀二胎的时候,王森却跟李梅好上了。 王森赶到酒店后,跟李梅温存了一番。 办完事没多久,王森就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让他回家,因为他们的小女儿突然啼哭不止,发高烧。 王森赶紧穿好衣服,可这时李梅却耍起了性子,说她也不舒服,央求王森不要回去,留下来陪她到天亮。 王森却冷冰冰地说,你不舒服我可以帮你拨打120。我女儿生病,妻子一个人在家,忙不过来,我必须要回去。 可不管王森说什么,李梅就是不同意让他走,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王森误以为,李梅就是吃醋闹脾气,毕竟刚才她还表现得那么卖力,并不像是身体不舒服的样子。 王森在回家的路上,李梅先后给他打了七次电话,王森只接一次,他很不耐烦地对李梅说,你是一个成年人,如果身体真不舒服,可以打120去医院。 挂了电话以后,王森不再接李梅的电话。 次日早上7点,王森女儿的烧已经退了。他本想打电话给李梅道歉,可连着打了三次,都没人接。 随后,王森又发信息,问李梅身体好一点没有,如果还是不舒服,穿好衣服下楼,他现在带李梅去医院。 可李梅依旧没有回复。 王森隐隐有些不安,回到酒店敲了半天的门没任何反应。于是,叫来前台开门,王森万万没想到,李梅直挺挺地躺在床上,身体已经冰凉 。 王森赶紧拨打120,将李梅送去医院抢救,可惜医生说李梅早就已经停止心跳。 经法医鉴定,李梅患有脑瘤,饮酒过多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发生这样的事,完全出乎王森的意料。 家属认为,如果王森能够第一时间送李梅去医院,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他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救助义务,应该为李梅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家属将王森起诉到法院,向他索赔76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王森有救助义务,可他却放任身体不舒服的李梅不管,跟她的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家属看来,王森作为李梅朋友,两人在办完事后,李梅明确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可他却还是选择离开。导致李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可王森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家属无法理解。 认为王森应该为他的错误行为买单,承担相应责任。 2、王森认为他尽到了最基本的救助义务,李梅的死跟他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森声称,在得知李梅不舒服后,他劝说李梅拨打120,可李梅却拒绝,他离开的时候,李梅还是处于清醒状态,并没有表现出很难受的样子。 回家途中,他也一直在劝说李梅去医院,可李梅还是不肯。如果李梅听了他的话,及时拨打了120,可能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另外,王森并不知道李梅脑袋里有一个瘤子,正常情况下,喝醉酒也不会丧命,他并没有预见到会这样的后果。 在王森的主观意识上,并不希望这种事发生。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王森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梅在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明知道自己身体存在隐患,却还醉酒,并没有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李梅的死是自身疾病原因造成,跟王森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驳回家属的一切请求。 王森心里过意不去,主动提出补偿家属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 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结婚以后就要守住自己的底线,放任自我都没有好下场。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