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忽悠人的下场!” 内蒙,一男子找亲朋好友借钱,买了一套64平米的房子,搬进去当天,男子被楼下传来的怪声,吵得心烦意乱。经过打听,男子发现他家楼下是水泵房,男子提出退房,售楼部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男子做了一个疯狂的决定。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47岁的张春,靠帮别人拉货为生,一家四口挤在一间只有40平米的出租屋,他做梦都想要买一套房子。 2010年,张春省吃俭用终于存了5万元。而这时,他的儿子也刚好谈了个女朋友,张春便将买房的事提上日程。 张春来到一家售楼部,告诉售楼部的(李梅),他预算不多,希望李梅给他推荐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 李梅笑着向张春保证,自己一定会帮他选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随后,李梅就给张春推荐了一套64平米的房子,那套房子在一楼,李梅把那套房子吹得天花乱坠,环境好,采光好,关键是不用爬楼梯。 张春听得心花怒放,当天就交了订金。 为了筹够那十几万首付款,张春还找亲朋好友借了不少。经过一番折腾,张春总算是如愿拿到了新房钥匙。 可是,张春一家搬进新房的第一天就后悔了。白天这房子看起来没有什么异常,可一到夜深人静的时候,楼下的噪音却吵得他们一家心烦意乱。 次日,张春经过一番打听,才知道他家楼下有个水泵房,装着用于全小区饮用水二次压塌的水泵。 夜深人静之时,水泵发出的那种轰鸣声,可想有多么烦人。 张春的老婆又恰好有心脏病,神经衰弱,最受不了这样的噪音。满心欢喜买了套房,结果却遇到这么糟心的事。 张春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张春找到售楼部的李梅,希望她能帮忙换一套房子,当时那个楼盘已接近尾声,同价位的房子已经全部售完。 李梅向张春推荐了一套高楼层的房子,但价格却比张春这套房每平米多出1000多块,远远超出张春的承受范围。 无奈之下,张春要求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李梅说那是不可能的事,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更改。 李梅还说房子这么便宜,肯定会有点缺陷,张春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张春气得脸红脖子粗,质问李梅为什么不事先告诉他,光说房子怎么好,却故意隐瞒这套房子的不足之处。 为了能够顺利解决此事,张春又找到售楼部的经理陈强,可他跟陈梅一个鼻孔出气,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让张春出钱换一套更好的房子,至于退房那是不可能的事。 张春欲哭无泪,感觉被忽悠的他又去找了当地消费者协会,可那边说此事不归他们管。 绝望的张春又去售楼部求陈强,身为七尺男儿的张春不惜跪在陈强面前,哭求他帮帮自己。 陈强却一脸不耐烦地说你这是干什么,我真的帮不了你。 事情没解决好张春的情绪坏到了极点,当张春再次出现在售楼部时,此时的他带着满腔怒火,手持一把尖刀,将李梅和陈强刺倒在地上。 李梅怀有5个月的身孕当场死亡,陈强送到医院也没能抢救过来。 作案后,张春还企图从楼上一跃而下,被警方救下。 落网后,张春说我没有意向破坏别人或者侵害别人的利益,我的性格比较老实,有本事就挣有本事的钱,没本事也能吃苦。但当我受到欺骗和凌辱的时候,我的内心不会平静,我是不会放过欺骗我的那个人。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张春所购买的房子确实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45分贝。 水泵房上面的房子,不应该当住宅出售,理应用来仓库。这套房子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和开发商都有责任。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售楼部有义务告诉张春这套房子存在很大的噪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李梅没有告知张春这套房子有很大的噪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欺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李梅要承担张春的损失。 2、张春可以申请撤销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141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春发现房子有问题,可以找相关部门申请撤销这份合同。 可惜,他找当地消费者协议问题没能得到解决,就算此事不归他们管,如果工作人员能够给张春指一条明路,或许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张春法律意识不强,他可能并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春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情节恶劣。考虑到他是激情犯罪,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处张春无期徒刑。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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