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去医院做肛门检查,不料却是男医生接诊的。男医生让女子脱下裤子检查。事后女子觉得自己遭到了侵犯,将此事告诉了学医的男友。不料男友却嫌弃女子不懂得保护自己,与女子大吵一架。女子大怒,认为医院和医生有错,跑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挂断电话,易梅哭了,因为她刚刚与男友吵了一架,男友非但没有安慰自己,反而指责自己不懂自爱。 原来易梅去医院检查,可接诊的却是一名男医生,男医生让易梅脱下裤子检查。事后易梅觉得自己遭到了侵犯,正向与学医的男友倾诉,但男友却大发雷霆,责怪易梅没有保护好自己,让别人占了便宜。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12月27日,易梅准备去医院检查身体,因为她连续多天便血。 易梅原本想让男友陪自己一起去医院检查身体的,但男友有事走不开,所以只能易梅一个人孤零零的来医院检查身体,毕竟病情不能耽搁。 来到了医院,挂号缴费都是易梅一个人完成的,易梅有点失落,因为她看到其他病人都有家属的陪同。 更让易梅尴尬的是,接诊的竟然是一名男医生,可自己要做的是肛门检查和肛门镜检查呀。 易梅扭扭捏捏的有点不好意思,可男医生却让易梅躺下脱裤子。 尽管易梅有点不情愿,但最后还是听从了男医生的指令,躺下脱裤子。 随后易梅感到了一阵疼痛,这样的疼痛长达5分钟左右。 正当易梅难以忍受时,男医生却对易梅说,可以了,穿上裤子吧。 男医生对易梅说,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上火而已,随后开了一点降火的药。 易梅缴了费,拿了药。可在回家的路上,易梅越想越不对劲,感觉像吃了苍蝇一样的难受和恶心。 此时的易梅认定自己很有可能遭到了医生的侵犯。 为何易梅会这样想呢?因为易梅有几个理由似乎挺充分的。 因为当时检查的时候,只有男医生一个人在场,可接诊女病人应当是女医生或者女护士呀。而且又是做肛门检查,这样隐私的身体部位,自然应当由女医生来检查。 而且这名男医生也没有提供病历本,没有在病历本上写病历。 所以,易梅认定这名男医生的看病不符合流程。 孤立无助的易梅此时急需人安慰,所以她就打电话给男友,但男友非但不安慰易梅,反而责怪易梅不自爱,不懂得保护自己,让人占了便宜,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既然男友不靠谱,那么易梅只能靠自己维权了。 第二天,易梅就怒气冲冲来到医院,要求医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为了给医院压力,易梅还联系了记者,向记者哭诉了自己的遭遇。 在记者陪同下,易梅再次来到医院,要求男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和易梅。医院工作人员说,这有可能是误会,因为医院已经与当日接诊的男医生谈了话,男医生说,自己是按照正常的流程检查的,自己没有侵犯患者。 医院工作人员说,做肛门检查肯定会有肢体接触的。也许是易梅太敏感了。 易梅听医院工作人员这样狡辩,很生气,说我是一名女性,为何让男医生做肛门检查呢?难道医院没有女医生吗? 医院工作人员看到易梅生气了,便向易梅道歉,说,很抱歉给易梅带来了不好的就医体验。 但是如果要赔偿,那么易梅需要去法院起诉维权,如果法院判决男医生侵权了,那么医院会按照法院的判决赔偿的。 易梅很是生气,医院这明摆着就是认错,但不赔偿。易梅气鼓鼓的离开了。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医院让男医生接诊女患者,让男医生给女患者做肛门检查,合适吗? 保护病人隐私权利管理制度第4条规定: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检查。尤其女病人应该由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易梅是一名女性,在做肛门检查时应当由女医生来做检查的,而且还需要同时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 所以医院的安排是不妥当的,易梅感觉自己遭到了侵犯,感觉很难受和恶心,似乎并不是无理取闹。 要怪只能怪医院的操作流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瓜田李下更应当避嫌,更应当确保女患者就医的安全体验感。 2、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说的也很对,如果易梅觉得遭到了男医生的侵犯,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定了医生有过错,那么医院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可易梅只是感觉遭到了侵犯,并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呀。如果打官司,易梅并没有必胜的把握。 3、易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易梅认定男医生侵犯了她,那么易梅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可是做肛门检查必然会有肢体的接触,所以易梅想要维权难上加难,易梅主张的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支持的。(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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