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接诊人不具备医生资质,患者输液后死亡
2019年10月29日上午8点40分许,李某到位于其楼下的诊所就医。当时,诊所雇请的邱某在该诊所上班,诊所负责人刘某并未在该诊所内。
[吧唧R]邱某对李某进行了体温检测,为李某配药并对其给予了输液治 疗。
[汗颜R]同日11:00许,李某输完液回家休息。同日12:00许,李某家属发现李某在床上呕吐,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四肢僵硬,随即拨 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刘某到住所查看病情,刘某看后,未作任何处理。
[哭惹R]12点19分许,A医院120接到李某家属拨 打的急救电话出诊,12点26分到李某家。在经过一系列抢救后,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护示:心脏停搏。与家属沟通后,于13:15放弃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汗颜R]13时30分,李某家属向县公 安局报 警,随后,派出所警 察赶往现场处警:移交卫健局处理。县卫生健康局介入之后,启动了县医 疗纠 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 纷调解程序。
[打卡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李某符合硬膜下血种、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 枢性循环衰竭死亡;2、刘某诊所在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李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原因。
[拳头R]11月29日,县卫生健康局对刘某诊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业医 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反《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3500元。
[向右R]2020年1月10日,县卫生健康局对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邱某无《医 师 资 格 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10月29日8时40分左右在刘某诊所内为患者李某实施输液治 疗;处罚款60000元。
[私信R]3月17日,A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姓名李某;年龄51,出生日期1968年8月26日,死亡日期2019年10月29日;死亡原因:猝死。
[打卡R]后续,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 院确定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对于诊所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右R]蕞终,诊所赔偿李某家属326962元,刘某对以上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