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期间监测不到位,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
[向右R]重度窒息是一种严重的医 疗紧急情况,可能导致新 生儿出现多器 官功能障碍,包括脑部损伤、心肺功能异常等,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待产期间的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吧唧R]2018年1月25日,陆某因待产,入A医院住院,入院后,经各项常规性检查,各项参数正常,初诊断:1.孕4产1妊娠39周+6天头位待产;2.羊水偏少。
[哭惹R]后A医院对陆某进行催产,但因产前监测和产后处理不到位,导致新 生儿缺氧重度窒息、呼吸衰竭、肺炎、凝血功能障碍、消化道出血等症状,于1月30日送去B医院住院医 治无效,于3月10日死亡。
[打卡R]经过鉴定,司法鉴定中 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A医院在对陆某医 疗行为中存在产前监测不到位的过错。与陆某之子 宫内窒息(缺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0o/o-70o/o。
[向右R](A医院急诊发现羊水偏少,在告知风险后行阴 道试产并知情同意,是符合医 疗规范的。但在此后陆某待产三天内,没有及时监测急诊B超中已发现羊水偏少的情况存在产前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与新 生儿出现窒息(缺氧)存在因果关系。但羊水偏少是因为产妇自身因素造成,应减少医方的责任,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0o/o-70o/o。)
[拳头R]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一审法 院酌定A医院承担70o/o的过错责任比例,赔53916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