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有哪些?
《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两种启动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
[向右R]其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局)移交鉴定,其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打卡R]这两种启动方式的具内容如下:
[一R]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了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且具有人身损害事实是该方式的启动前提,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种草R]具体有两情形: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 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 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 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爆炸R]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 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R]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是指对于发生的医 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 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 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爆炸R]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 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 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历资料、实物等;
(4)接受医学会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吧唧R]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如人 民 法 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确定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可以申请人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