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国有企业帮扶低保户,恰逢过节,企业派工作人员给低保户送去了50斤大米和一桶豆油。低保户先是扛走了50斤的大米,但一直没有回来。工作人员很奇怪,却发现低保户上楼摔倒了。工作人员及时将低保户送去医院抢救,奈何抢救无效死亡。国有企业事后还给了低保户家属5000元的慰问金。不料,死者家属却认为,国企工作人员不负责,搞形式主义,为什么不将大米送上楼呢?所以一纸诉状起诉国有企业,要求赔偿44余万元。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吉林延边中级人民法院) 吴强是做梦也想不到,帮扶竟然会惹来一身骚,看着桌子上面的法院传票,吴强肠子都悔青了,为何当初不主动一点,将大米帮他扛上楼呢? 但令吴强欣慰的是,企业领导根本没有责怪吴强,反而是安慰吴强说,我们行得正,坐的直,不怕的。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吴强慰问帮扶低保户金大勇开始说起。 吴强工作的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吴强作为正式编制人员,工作勤勤恳恳,后来单位挂点联系帮扶一个村,而吴强便成为了这家企业派驻到这个村的帮扶人员。 虽然很辛苦,但是吴强无怨无悔,在村里吃住,与村里的帮扶对象打成了一片,很多人都认识吴强,都愿意将吴强当成好朋友。 而金大勇是村里的一名低保户,同时也被评为了贫困户。吴强作为金大勇的帮扶干部,与金大勇逐渐的相熟。 刚开始金大勇不认可吴强,认为吴强是大城市来的,来村里只不过是来镀金的,根本不会真心实意帮助他们的,但吴强却通过真心实意的帮扶感动了金大勇。 不知不觉吴强在村里已经度过了大半年,很快就临近春节了,吴强联系了单位,希望单位能够发放一些慰问物资,单位领导也觉得这是加强与帮扶对象感情沟通的一种好的方式,所以答应了。 吴强所在单位给每一户帮扶对象准备了50斤大米和一桶豆油。 吴强亲自开车将这些物资从单位运送到了村里,然后挨家挨户发放。 很多的帮扶对象得到了50斤的大米和一桶豆油,对吴强感恩戴德,都纷纷竖起了大拇指,吴强也觉得很欣慰。 很快就来到了金大勇家,金大勇远远的见到吴强,便露出了笑容,两人有说有笑的。 吴强拿出一份表格让金大勇在上面签字,金大勇爽快的签了字,然后吴强将车的后备箱打开,让金大勇搬一袋50斤的大米和拿走一桶豆油。 金大勇很高兴,但是金大勇非常的吃力,才将50斤的大米搬下来。 吴强见状,便对金大勇说,要不我帮你将东西搬回家吧。金大勇连忙摆手说,不用,怎么可以麻烦你呢?你送米送油给大家,已经很辛苦了,我搬两趟吧。 见金大勇拒绝,吴强便同意了,在原地等待金大勇,金大勇在吴强的帮助下,先是将50斤大米扛上肩,往家里走。 可吴强在原地等了很长的时间,金大勇却迟迟不来拿走豆油,吴强有点担心,来到金大勇的家,发现金大勇倒在了楼梯上。 吴强慌了,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了村支书,让村支书通知金大勇的家人。 很快120急救车来了现场,将金大勇拉去医院抢救,吴强向单位领导汇报,然后跟随来到了医院。 吴强忙前忙后,为金大勇垫付了1500元的抢救费用。 可幸运女神最终没有眷顾金大勇,金大勇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 金大勇的家属赶到医院痛哭流涕,对金大勇的死亡有疑虑,报警了。 吴强被依法的传唤到派出所,经过医院的鉴定,金大勇是因为心脏猝死,排除了吴强的犯罪嫌疑。 在金大勇出殡的那天,吴强代表公司给金大勇的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 吴强也对金大勇的离世感到很惋惜。可不料金大勇的家属却认为,吴强失职,是搞形式主义,为什么吴强不帮金大勇将大米搬回家呢? 所以金大勇的家属要求吴强的公司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共44万余元。 面对金大勇家属的狮子大开口,吴强认为不可理喻,严词拒绝了。不料过了没多久,吴强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1、金大勇的家属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金大勇的家属说,正是因为帮扶干部吴强没有责任心,没有将大米帮金大勇搬回家,导致金大勇死亡,那么吴强所在的公司就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44万余元。 2、吴强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吴强说,自己作为帮扶干部,送大米慰问贫困户,正当的行为。 金大勇自己将大米搬回家,自己不能预料金大勇会心脏猝死,所以自己的行为与金大勇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既然自己没有过错,那就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认为金大勇的家属无理取闹,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金大勇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 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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