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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后何时启封,法律如何规定?

[打卡R]《医 疗纠 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病历封存后医 疗纠 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 疗纠 纷要求的,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向右R]在两种情况下,医 疗机构可以单方启封病历资料: [一R]医 疗纠 纷已经解决 当医 疗纠 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得到解决,并且双方已就纠 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医 疗机构可以单方面启封病历资料。 这种情况下,启封病历资料是为了进一步确认纠 纷解决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处理或法律程序的依据。 [二R]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 疗纠 纷的要求 如果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后,未再向医 疗机构提出解决医 疗纠 纷的要求,医 疗机构也可以单方面启封病历资料。 这个时间限 制的设置是为了给患者足够的时间来思考和提出解决纠 纷的要求,同时也避免病历资料长时间被封存而无法使用。 [火R]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启封病历资料都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这是因为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财产,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一方单方面篡改或伪造病历资料。 [暗中观察R]病历资料是解决医 疗争议的关键证据,一旦缺失、损毁会给医 疗纠 纷的化 解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医 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为及时化 解医 疗纠 纷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