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半个西瓜引发3条人命!”河北秦皇岛,大妈想在超市买半个西瓜,可就在超市员工给她切西瓜的时候,大妈突然将手伸过去。员工嘀咕了一句:“若是切到你的手,这个责任算谁的?”大妈认为员工态度不好,当场吵起来。回去后,大妈又叫来老伴,先后3次在超市门口对着员工破口大骂。员工盛怒之下,拿起一把水果刀冲过去,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案例来源:法治在线) 到了下班的时间点,一个叫赵强的男人却迟迟没回家,妻子王红打他的电话也不接。就在王红疑惑不解的时候。 2个警察突然找上门来,王红是怎么也不敢相信,老实巴交的丈夫居然会成为一个杀人犯,而且还在同一时间,杀了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 王红大脑一片空白,自我安慰道这中间一定有什么误会,我老公绝对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 警察将目击者拍摄的案发过程,递到王红手中。看完后王红瘫软在地上,嚎啕大哭,她疯狂地拨打丈夫的电话,却显示关机。 晚上10点,赵强突然给妻子打来电话说了句:“老婆,我对不起你和孩子,以后这个家就拜托给你了。” 还没等王红问清楚是怎么回事,赵强匆匆挂断电话。 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有人在河里发现了赵强的尸体。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赵强老家在黑龙江,十几年前,他带着妻子来到秦皇岛谋生,夫妻俩育有2个儿子,以前赵强经营水果生意,妻子在家做手工贴补家用。 夫妻俩生活一直比较拮济,但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在外人眼时,赵强老实本分,勤劳肯干。水果生意不好做,他就在超市找了一份工作,也是专门负责水果这一块。 受害者刘老太跟丈夫,都已经退休,就住在超市旁边的一个小区。可夫妻俩闲不住,还开了家服装店。 案发当天下午5点44分,刘老太进入超市,在一个水果摊位面前停下,她仔细地挑选西瓜。考虑到儿子不在,刘老太决定买半个西瓜。 可就在赵强准备切西瓜的时候,刘老太见西瓜滚来滚去,下意识地将手伸过去,赵强本能地用胳膊挡了回去。赵强说你扶着西瓜,我若是切到你手,这个责任算谁的? 或许是当时赵强说话的语气不太友善,刘老太瞬间就怒了,认为赵强态度不好,她也是一番好意。 双方就为了这么一点小事,争得面红耳赤。在超市其他员工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刘老太结完账,提着西瓜走出超市。 3分钟后,刘老太经过超市门口时,站在外面对着赵强嘟嚷了几句就走了。 可仅过了几分钟,刘老太再次来到超市门口,又骂了赵强几句。此时 ,赵强已经有些恼火,想出去找刘老太理论,被同事拦下来了。 令人感到无语的是,6点零1分的时候,刘老太还叫来了自己的老伴,夫妻俩从超市的后门进入超市,再次因为此事跟赵强发生冲突。 赵强忍无可忍,拿起水果刀对着夫妻俩刺过去,意识到危险后,刘老太哀求赵强放过他们。可一旁边的老伴,却吵着要报警。 赵强又狂补了几刀,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均抢救无效离世。 闯下大祸的赵强,快速逃离了现场,短短半个小时,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人到中年的赵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可他却因为一时的冲动,白白丢了性命。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中,跟别人发生口角这是很正常的事,不管对方对也好,错也罢,都罪不致死。 可性格火爆的赵强,在被对方言语刺激的情况下,失去理智 ,将两位老人杀死。 赵强是属于激情杀人,跟有预谋的案件不同,法院在审理赵强这类案件的时候,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2、嫌疑人畏罪身亡,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赵强深知杀人偿命,就算是逃到天涯海角也没有用,绝望之下选择了自我了断,以死谢罪。人死债清,因此,法院不会再追究赵强的刑事责任,此事也不会牵连到他的家人。 3、赵强如果能冷静处理问题,悲剧就不会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受害人因为这么一点小事,不依不饶确实不对,赵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可惜性格火爆的赵强,选择了这么一种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最终害人害己。 冲动是魔鬼,不管做任何决定之前,多考虑一下自己的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 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没必要为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人,影响自己的心情。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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